关于投保人的选择权的介绍
(一)投保人可以选择自己信赖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有权选择自己信赖的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机动车辆投保。一般来说,只有优秀的保险公司才能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在目前竞争激烈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上,如何选一家合适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来说是获得良好保险保障的关键。
首先,投保人应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购买机动车辆保险,且该营业机构应持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二、注意所选择的保险公司的资质。主要看经营稳健程度、机构网点分布情况、公司的业务管理制度等。第三、注意所选择的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其经营范围必须符合《保险法》的要求,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经过批准,经营的险种也在批准之列,最好是全国性大公司,以便将来一旦在异地出险时,能够得到保险公司在现场查勘及理赔等方面的及时处理;第四、注意所选择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的售后服务。售后服务与产品本身一样重要,投保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注重了解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及信誉程度,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是否热情周到、恰如其分地介绍公司的险种,及时办理手续,送达保险单,是否及时通报新险种、新服务,出险后赔付是否及时,是否耐心听取、真心解决顾客的投诉,是否注意与顾客的沟通。此外,还要注意保险公司是否为投保人提供额外的附加服务,如定期回访、消费优惠、联谊会、紧急援助等。
投保人可以通过报刊媒体、实地考察、电话询问、查询宣传资料以及买过保险的亲朋好友处获得保险公司的资料并进行分析和比较,从中选择自己满意和信赖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前,勤跑多问,寻找实力雄厚、服务优质的公司,可减少日后的麻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保人也可以通过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购买机动车辆保险,但应认清代理人(机构)的身份,确认其是专业代理公司,还是兼业代理机构。专业代理公司应有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兼业代理机构应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二)投保人可以选择自己满意的机动车辆保险产品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机动车辆保有量大大增加,人们对机动车辆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同时在机动车辆保险改革实行后,各保险公司不必再使用以前由保监会统一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而可以己设计开发险种的新形势下,保险公司为迎合市场的需求和提高产品竞争力,非常重视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大力进行险种创新,使保险产品的品种和类型越来越丰富。面对当前市场上不断出现的新型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投保人应该冷静思一首先,注意所选择的险种及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同的保险公司、不同的保险险种所提供的服务是不一样的。这里讲的服务不仅包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服务,也包括保险公司提供的额外服务,如免费施救、免费洗车、免费咨讯等。尤其是在人世的市场条件下,各保险公司对不同客户及不同险种的投入绝对是不一样的,这种投人将在很大程度上以服务的形式体现出来。目前全国有十余家保险公司提供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众多,由于人员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对保险业的投诉率居高不下,因此慎重选择十分重要。
第二、对于大多数投保人来说,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价格仍然是他们在投保时考虑的首要因素。但是保险费率的制定十分复杂,一般是由专门的非寿险精算人员根据大量的数据并应用高等数学、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专业知识测算出来的。虽然各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根据各公司获得的数据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计算原理是相同的。所有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都必须经保监会备案,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使用,并且保险公司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或费率方案中如果有内容显失公允或费率显失公允;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费率低于成本或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等情况时,保监会有权不与受理或责令保险公司停,率低于成本或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等情况时,保监会有权不与受理或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因此,投保人花费很大精力来比较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价格和费率是得不偿失的,从价格上是很难看出一个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真正的优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