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第三者责任的性质
第三者赔偿的标准与认定
I.第三者责任的性质
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可能包括刑事和民事责任,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仅仅针对其中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2.责任认定的依据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的确定,首先是必须通过对事故的现场调查和情况的分析,然后对事故的事实情况进行认定;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对于事故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
3.责任认定的机构
我国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或者说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要机构是公安交通部门。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公安交通部门的认定不服的,均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进行重新认定。
一些省份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已经开始逐步推行公安交通部门仅对事故现场的情况或者事实进行认定,而不涉及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责任认定和赔偿由法院的专门法庭(简易)负责。这种“分离模式”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4.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的赔偿内容主要包括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部分。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相对简单,即按照恢复的原则进行实际恢复和现金赔偿。但是,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就相对复杂,其主要特点是赔偿项目繁多,确定具有较大的难度。
人员伤亡各项赔偿标准的计算,保险公司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逐项计算。根据规定,交通事故损害共计以下12项,这12项赔偿项目是法定赔偿项目,也是保险公司依法赔偿的项目,除此以外的其他项目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这12项赔偿项目为:
1)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医疗费凭医院有效收据计算赔偿,没有有效发票的不予计算赔款,住院发票中如有伙食费、餐具费、陪伴费、护工费、其他物品费应在医疗费中剔除。住院期间未经医院同意自购的药费不予计算赔款,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不予t{·算赔偿。对原有疾病很难区别的,按医疗费总数的80%计算赔款。对于整容费,凭法医或医院证明,最高按医疗费的50%计算赔款(需提供凭据)。继续治疗费必须有医院的有效继续治疗证明方可计算赔款,继续治疗费的最高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的30%,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医疗费等也应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在责任比例内按交通警察调解的金额计算赔款,调解书不明
确责任比例的,主次按60%和40%分摊计赔。
2)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结案前交通事故伤者、残者,或死者生前抢救治疗期间以及家属参加事故处理期间由于误工减少的收人,计算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人的按本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工资表计算,但收人高出全省平均生活费的3倍的,按3倍计算;
(2)无固定收人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同行业年人平均收人计算,一般在理赔处理上是按交通警察调解的金额计算,但每天的误工费同样不能超过全省年人平均生活费的3倍,超过3倍的按3倍计算;
(3)参加事故处理的当事人亲属的误工费以交通警察的调解为依据,但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每人最高按5天计算,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
(4)结案以后保险公司不再赔偿误工费,特殊情况应有医院的证明,且明确天数,否则不予计·算赔款,由被保险人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