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如何确定
机动车辆保险事故导致损失的情况基本上可以分为三大类: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和推定全部损失。
1.部分损失
赔偿标准应采用重置价值进行赔偿,因为,从修理工艺的角度看,不可能按照出险前的实际情况进行恢复。如果采用比例赔付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上也存在一些困难,同时,也不利于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对于部分损失应按照重置方式进行赔偿,这就是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按照重置价值进行确定的主要依据。
2.全部损失
赔偿标准应采用补偿的方式,即按照出险前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因为,如果也按照重置价值进行赔偿,尽管这种赔偿方式也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但是,根据我国的现状分析,这种做法极易诱发道德风险,所以补偿方式对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言是利大于弊的。近几年已经出现了大量的类似机动车辆保险诈骗案件,这些案件的特点均是用一些接近报废年限、实际价值很低的车辆,以较高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3.推定全部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修复费用已经超过甚至远远超过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如果保险人按照推定全部损失,即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则赔偿金额可能低于甚至大大低于修复的费用。而被保险人出于其自身的利益考虑,可能坚持要求按照修复进行赔偿,因为,如果保险人按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往往无法恢复车辆原状,即买到同样的车辆。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二手车”市场还不发达和完善,买卖车辆的手续繁琐和费用较高等原因造成的。
理算的基本程序主要可以分为对赔案文件的形式审核、实质市核和赔款计算三个基本步骤。形式审核是对赔案文件在形式上的符合性进行审核,确定这些文件是否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符合保险合同以及理赔的要求。
实质审核是对赔案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核,包括判断文件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真实性的审核是指文件真实性的认定,在处理机动车辆保险的案件中存在大量作为理算依据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影响理算工作的质量。目前,在机动车辆保险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现的真实性的问题主要是伪造和涂改,伪造是指被保险人利用非法刻制的印章,伪造证明文件,涂改是指被保险人对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非法的修改,使文件有利于其自身的利益;对于合法的审核是指对这些文件的出具单位的工作具有法律依据这一事实进行认定,在机动车辆保险的理算工作中存在大量问题是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由于各种因素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有关部门在交通事故的赔偿调解中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上存在着明.显与事故责任或者事实不符的现象,还有的在确定赔偿标准上明显高于规定的标准。有的基层单位在出具事故中死亡人员抚养对象的证明文件中弄虚作假;对于合理性的审核是指在事故处理中有关部门的收费是否合理,尤其是医疗部门在对于事故受伤人员的治疗收费、有关部门对于事故车辆的施救费用的收取是否合理等。
赔款计算是在对赔案文件进行了形式和实质审核之后,理算人员应根据保险事故的事实情况结合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计应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赔款。 在进行理算工作之前,应先进行相关单证的收集工作。单证的收集主要是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因为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中请的同时负有举证的义务来支持其提出的要求。理算人员切忌代替被保险人进行单证的收集,这样不仅违背了合同的基本规定,往往容易出现在理算结果出来时,被保险人对于单证的公正性和真实性提出质疑。所以,保险公司理算人员的职责是要求和督促被保险人按照要求尽快提供理算需要的单证,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进行理算。
对不同案件要求的单证也有所不同。除了基本单证外,理算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被保险人进一步提供理算需要的单证。但是,保险公司的理算人员应当尽可能一次性提出要求提供单证的清单,避免出现多次、反复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单证。这样不仅加大了被保险人的工作量,也为保险公司拖延理赔时限提供了借口,不利于规范合同双方的行为,而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1)基本险案件要求的基木单证:①出险通知书;②公安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③公安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④检验/查勘报告;⑤事故车辆定损单;⑥零配件报价资料;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⑧支付凭证,包括:修理费发票、零配件发票、施救费发票、查勘费发票和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的收据;⑨赔款收据暨权益转让书;⑩保险单抄件;⑧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气象证明、消防i正明和一次性定损协议书等。
(2)对于案件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案件除了以上单证外,还需要提供以下单证:①治疗的病历;②休息或者继续治疗的证明;③转院证明;④医疗费发票;⑤院外购买药品的发票;⑥死亡证明;⑦有关部门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材料;⑧死亡和伤残人员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
2013年2月17日
交通事故迅速理赔方法二: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