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审批程序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的审批
(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审批程序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审批程序由以下八个步骤组成:
(1)初审:监管部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登记收到日期,并对产品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2)答辩: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介绍产品概况、基本思路,并针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答A辛;
(3)修改:监管部门根据保险公司的答辩情况提出产品修改意见;
(4)复市:监管部门对修改后的产品进行第二次审核,提出复审意见;
(5)问卷:监管部门邀请部分销售单位、业内专家学者、法律专家就条款的通俗性、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等方面对产品提出疑问,要求保险公司做出解答。
如有必要,步骤(2)至(5)可重复多次。
(6)确认:保险公司确认已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完成了全部修改,负责人在审核意见确认书上签字。
(7)评议:通过讨论,形成对产品的最终审核意见上报;
(8)批复: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保险公司。保监会做出的批复同时抄送各保监办。
(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审核主要内容
1.材料审核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制定说明至少应包括市场分析和风险分析。修改说明应包括修改前后内容比较和每一项修改的原因;
(2)法律责任书应由保监会核准的法律负责人签署。法律负责人由总公司指定,负责对总公司申报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从合法合规性角度进行审查。保险公司指定、更换法律责任人,应按《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办【2000]149号)的要求报保核准。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会不对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进行审核,也不负责解释
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保险公司负责对其制定的条款进行解释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明示的内容不得以公司内部条款解释为由约束被保险人。
2.内容审核 1)审核的基本要素
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条款审核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保险标的
它包括车辆本身、车辆派生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作为责任免除的风险通常是:道德风险、损失巨大并且无法计算的风险项目。
(3)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损失保险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市场价值来确定。车辆损失保险不是定值保险。
(.4)保险责任起讫期
(5)保险费
保险费交纳方式与保险合同有效性之间的关系是否清晰。
(6)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7)赔偿处理
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对应不同的赔偿处理方式。不得以条款约定为由缩短《保险法》规定的两年索赔时效。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方式
(9)诉讼管辖权 2)准确性
审核申请函的内容与条款文本的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是否有表述不清或自相矛盾之处。文字内容是否通俗易懂,便于被保险人理解,特别要避免出现文字表述不清而导致缩小保险责任、扩大被保险人义务的情况出现。
3)合法合规性
(1)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主要依据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条例》(尚未颁布)、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反保险原则。
这里的保险原则是指:
①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即满足如下三个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②损失补偿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内的损失。这也是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③权益转让原则(代位追偿原则):被保险人在其全部或部分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补偿后,依法应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