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解读
人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除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外,特种车辆保险、摩托车保险及拖拉机保险中也都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共12章,仍分为总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保险费调整、合同变更和终止、争议处理及其他,而《摩托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则无保险费调整一章。各章内容根据条款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一、总则
1.各条款的不同之处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特种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摩托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拖拉机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的的保险标的与它们相应的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相同。
2.各条款的相同之处
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二、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逍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2)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1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0
三、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在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各条款均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2)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3)本车_L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4)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5)精神损害赔偿;
(6)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7)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维护期间(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中无竞赛一项);
(8)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9)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10)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11)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12)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13)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14)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15)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1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还包括以下内容:
(1)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③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2)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3)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特种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还包括以下内容:
(1)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③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2)在作业中由于振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3)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还包括以下内容:
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