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保监局决定对太保财险台州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保监罚20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保监罚〔2011〕6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188号;负责人:程海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及跨省承保车险一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2010年及2011年一季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台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一、2010年,太保财险台州中心支公司通过伪造会议通知和参会人员签到表的形式,用会议费结算部分以前的餐饮消费,且未能提供相应的消费记录,涉及金额581230元。
二、2010年11-12月,太保财险台州中心支公司分别购买联华超市购物卡143张、欧尚超市购物卡239张、杭州解百购物卡60张,购卡开支分别列支于“社会预防费用”、“工作服装费”、“劳动防护用品”等科目,共计金额433500元。
三、2010年12月18日,太保财险台州中心支公司向上海良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16台苹果笔记本电脑,总计价款134366元,列支于“宣传用品费”科目,并伪造产品明细及质保单。该批电脑未计入公司固定资产,其中10台作为奖励分配给公司相关人员,6台存于仓库。
四、2010年8月,太保财险台州中心支公司下属路桥支公司组织部分员工及家属、部分车商和银行中层职员,共计45人,赴台湾旅游,发生费用199755元。其中70182元列入“职工福利费”科目,129573元列入“宣传活动费”科目,发票后附的台湾游员工名单与实际旅游人员部分不符。
五、2010年12月,太保财险台州中心支公司向台州市椒江大兴交电有限公司购买180辆折叠自行车,用于发放给公司员工。该笔采购支出共计139320元,列支于“宣传用品费”科目。车款在2010年12月下旬已付,但截至2011年5月19日,太保财险台州中心支公司未将自行车发放给公司员工,也未向供货商提货。
六、 2011年,太保财险台州中心支公司承保上海地区车险业务26笔。其中交强险业务13笔,商业险业务13笔,收取保费55738.21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相关会计凭证、发票复印件、跨地区承保清单、相关保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对此,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第一至五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对太保财险台州中心支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上述第六项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对太保财险台州中心支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
综上,合计对太保财险台州中心支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监管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温州保监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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