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监会对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18 10:14:19    加入收藏
 近年来,机动车辆被盗案件大幅度上升,保险公司为此支付了大量赔款。虽然公安机关与保险公司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追查归还被盗保险车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为了做好被盗保险车辆的追查归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要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打防结合,遏制机动车辆被盗案件的上升势头。

   二、保险车辆失窃后,保险公司应当迅速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一经查获,应当抓紧依法追缴,并尽快返还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施救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具体办法包括补充费用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分公司和公安厅、局协商制定。对于跨地市案件的补充费用的比例或数额,可由地、市公安、保险部门协商解决。

   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公安部将经常沟通情况,研究对策,协调全国追查、归还被盗保险车辆的工作。各级公安机关与保险公司应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协商解决。

   四、对被盗的机动车辆,无论是否投保,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都必须立案侦查,不得拖延不办。

   开展全国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信息交流。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事务协作中心”,负责开展追查被盗抢保险车辆工作,汇集各分、支公司的信息定期发布。此中心总站设在总公司财产保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中支公司相应设立分站。各分站应与当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切实开展工作。对于总站定期通报的被盗抢保险车辆信息,公安刑侦、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关注,有条件的可输入电脑。

   建立举报制度。各地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要加强联系,设立举报电话,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发布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查找消息,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查找工作。

   做好机动车辆的管理和防范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要密切配合,通过加强机动车存放场所的管理,和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尤其是高档机动车采取安装防盗防劫装置等措施,严防机动车被盗被抢。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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