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互碰自赔”的条件

 所属分类:  2013-7-19 11:44:37    加入收藏
 所谓“互碰自赔”,即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伤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可由各自保险公司直接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但须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快速处理的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以及当事人需同意“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互碰自赔”机制是保险行业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服务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提高被保险人满意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面向客户:“互碰自赔”,简单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

  互碰自赔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面向媒体或内部使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是保险行业在2009年2月推出“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和“重大人伤事故提前结案处理机制”等的基础上,为配合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更好地发挥交强险的功能和作用而联合推出的又一项全国性交强险快速理赔机制。 具体规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规定了可以进行“互碰自赔”的条件——有交强险的车辆(两车或多车)互碰,如果只有不超2000元车损、各方都有责任并同意采取“互碰自赔”,对于按照“ 互碰自赔”机制处理后,最终定损金额略超过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各保险公司应本着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给予灵活处理。交强险“互碰自赔”200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多车互碰、有交强险、只有车损、不超2000、都有责任、各方同意”,就可以“互碰自赔”:

  1.多车互碰:两车或多车互碰;

  2.有交强险:事故各方都有交强险(还未到期);

  3.只有车损:事故只导致各方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

  4.不超2000:各方车损都不超过2000元。

  5.都有责任:交警裁定或事故各方自行协商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

  6.各方同意: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温馨提示:

  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以及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范围的: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要按一般的理赔方式处理。

  过程

  1.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

  各方车主要立即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

  互碰自赔  2.现场处理

  按照出险地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通知交警处理;或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3.查勘、定损

  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到指定地点进行查勘、定损。

  4.索赔

  符合“互碰自赔”的,各方车主凭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单证,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需要提交的索赔单证有:

  (1)索赔申请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事故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4)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

  (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好处

  “互碰自赔”-——方便!

  就近查勘,各找各的保险公司定损;

  节省时间,不再往返各方保险公司;

  只付自车,不再互相结付对方费用;

  自主索赔,不再看对方和他人脸色。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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