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有关条款规定

 所属分类:  2013-7-20 9:37:23    加入收藏
 交强险有关条款规定: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在二手车买卖中,由于驾车人不同,因此风险也不同,所以要办理交强险的过户手续。具体的操作方式比较简单,只需车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变更即可。如果不是本人来办理,代办人还需携带委

  托书,到保险公司办理。

  另外,对于改装车辆,交强险保险条款第十五条也明确指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 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将按照保单

  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专家提醒,车辆在被改装后,事故风险程度加大,因此必须到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并重新核算交强险保费。

  中国保监会2007年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签发的交强险保单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可目前就车辆过户(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交强险保费应如何缴

  纳一事,该暂行办法却给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对此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的含义,运用系统解释方法在暂行办

  法中应是收取交强险基础保险费之义,那么在车辆过户即所有权转移前已实行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的,在过户后就应增加或减少保险费以达到交强险基础保险费。在具体操作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指导下制定并要求保险公司

  执行的《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8版)也作了如此解释,如其第5节3条规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一)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指本地过户)”。由此可得

  知,在保险期内车辆过户后的交强险保费,与过户前的交通事故情况无关,重新以交强险基础保费来计算缴纳。

  但是对于在保险期满后,车辆过户后的交强险保费该如何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中并未规定,《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8版)也未涉及。这里如进行类比推理,那么车辆过户在保险期满后同于

  上述在保险期内实行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即也与过户前的交通事故情况无关,重新以交强险基础保费来计算缴纳。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8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

  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这里似乎存在着矛盾之处,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被保险机动车的交

  通事故情况会影响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率,体现了我国车辆保险的从车原则;而暂行办法规定,过户后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即车辆过户前的交通事故情况,不影响过户后的交强险保费的计算,体现了车辆保险的从人原则。那么保监会颁布

  的部门规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不同之处,有悖法理,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除非对强制保险条例第8条中的被保险机动车作车主不变的限制解释,即被

  保险机动车只有在同一车主来年续保的情况下才发生交强险费率浮动)。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车辆过户后交强险保费的计算所体现的从人原则,与办法中其它内容所体现的从车原则不统一,与办法颁布时所主张的从车原则也不符(可参见当时保监会的新闻发布会内容)。

2013年1月28日

永安车险理赔流程三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索赔单证
    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索赔单证   被保险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索赔单证。   机动车辆事故索赔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1)保险单;2)出险通知书;3)保险车辆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4)有关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的发票及其清单;5) 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还要提供事故调解书和有关费用单据;6)对部分案件,保险公司还会要求提供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机动车辆丢失案件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出险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在出险24小...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