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交强险过户是如何规定的
纳一事,该暂行办法却给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对此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的含义,运用系统解释方法在暂行办
法中应是收取交强险基础保险费之义,那么在车辆过户即所有权转移前已实行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的,在过户后就应增加或减少保险费以达到交强险基础保险费。在具体操作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指导下制定并要求保险公司
执行的《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8版)也作了如此解释,如其第5节3条规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一)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指本地过户)”。由此可得
知,在保险期内车辆过户后的交强险保费,与过户前的交通事故情况无关,重新以交强险基础保费来计算缴纳。
但是对于在保险期满后,车辆过户后的交强险保费该如何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中并未规定,《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8版)也未涉及。这里如进行类比推理,那么车辆过户在保险期满后同于
上述在保险期内实行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即也与过户前的交通事故情况无关,重新以交强险基础保费来计算缴纳。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8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
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这里似乎存在着矛盾之处,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被保险机动车的交
通事故情况会影响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率,体现了我国车辆保险的从车原则;而暂行办法规定,过户后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即车辆过户前的交通事故情况,不影响过户后的交强险保费的计算,体现了车辆保险的从人原则。那么保监会颁布
的部门规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不同之处,有悖法理,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除非对强制保险条例第8条中的被保险机动车作车主不变的限制解释,即被
保险机动车只有在同一车主来年续保的情况下才发生交强险费率浮动)。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车辆过户后交强险保费的计算所体现的从人原则,与办法中其它内容所体现的从车原则不统一,与办法颁布时所主张的从车原则也不符(可参见当时保监会的新闻发布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