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的补偿剔除在无过错补偿之外,该如何处理

 所属分类:  2013-7-20 10:04:28    加入收藏
 与此同时,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从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简化交强险无责方的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

  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明确的。根据该赔偿原则,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责方被保险人要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自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以来,无责赔付尤其是对财产损失也实行无责赔付就备受争议,现实中“别人撞了我,我没责任反而要赔400元钱”等现象很不合理。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做出修改,规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保监会11日正式出台的交强险新版责任限额方案明确: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对其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为2000元;机动车无责任的情况下,对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仅为100元。

  保监会同时下发了《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推进交强险提高理赔服务质量。针对社会上一些车主提出的无责赔付理赔繁琐问题,保监会将指导保险公司探索建立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具体做法是: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全权处理有关交通事故的所有赔偿事宜,从而简化索赔手续。《通知》要求,从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部人士介绍,两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中,一方无责一方全责,只涉及车辆损失、不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从车主角度讲,一些无责方车主对于要向全责方支付赔款的方式难以理解,也不愿耗费时间和精力办理保险索赔;而全责方车主的车辆损失,由于有一部分要由无责方赔付,其余部分再由自己的保险公司赔付,其索赔手续也相应增加。

  此外,保监会还将继续与公安交管部门共同在全国部分地区试点“互碰自赔”等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机制,提高交强险的理赔效率。

  交强险作为强制性保险,保费高、保额低,是招致许多民众不满的主要原因。与我国台湾地区交强险费率相比,大陆家庭自用车保费为1050元/年,而台湾为男驾驶员515元/年,女驾驶员490元/年。而且,台湾在人身方面的补偿限额要远高于大陆。

  近年来,我国私家车数量的迅速增长,致使交通事故发生率也快速上升。同时,交强险中无过错补偿包含的财产赔付,使保险公司赔付频繁,耗费了大量保险资源,增加了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费用,使交强险费率虚高。另外,交强险无过错补偿原则中的财产赔付,也耗费了大量保险资源,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

  其实,无过错赔偿在国外的交强险中也存在,比如美国。不过,美国的无过错补偿原则仅针对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并不在保障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在美国,如果交通事故中没有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总体来说,世界上对无过错保障范围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仅保障受害人人身伤亡,对财产损害不予补偿,上述的美国,以及日本、韩国、还有我国台湾地区都属于此类。另一类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予以保障,如我国大陆这种情况。

  之所以有无过错补偿原则,是为了强调生命的重要性,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因此,个人认为财产损失并不适用于无过错补偿。如果无过错补偿原则中不包含财产损失的部分,那么以上所说的无过错补偿原则所带来的问题将迎刃而解。

  只不过,在现行制度下马上将财产损失的补偿剔除在无过错补偿之外,可行性并不高。那么,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交强险无责赔偿中财产损失的补偿应该设置免赔额。也就是说,如果财产损失不达到一定程度,保险公司可以不赔。而当损失超过一定限度时,无过错补偿原则可以按照规定的相应比例在补偿限额内进行补偿。这样不仅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赔付率,也将使得交强险的费率有所下降。

201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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