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购买交强险的车险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7-20 10:24:45    加入收藏
去年6月10日,孙进驾驶货车(交强险已到期,未及时续买)在205国道当涂段一交叉道口,与徐民骑的自行车相撞,致徐民受伤,当日徐民被送往医院治疗。

  交警大队认定孙进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徐民负次要责任。2009年11月6日,徐民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徐民所受的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进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予以赔偿。而被告孙进只同意整体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

  肇事方先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交强险具有社会保障性,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保障性保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及时、便捷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即我国法律对双方均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为混合归责原则,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另根据民法理论,对于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不应要求全部由法律明确规定,有明确规定时当然应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时依据民法原则、侵权原理构成侵权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按照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1.若原告不能得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无过错责任赔偿,则造成原告直接损失。2.被告未续交强险,主观上存在过错,是一种违法行为。3.被告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才造成了原告不能得到法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无过错赔偿,即被告的违法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侵害原告的法定交强险赔偿费成立。故法院判令由肇事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事故过错责任划分比例予以赔偿。这一判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而且从裁判结果的社会效果来看,还会促使机动车所有人积极参加强制保险,从而更有效发挥保险的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

  贵新一大队执勤民警杨华、潘雷在执勤中,一天之内就查到2辆新车没有购买交强险。9时30分,贵阳的刘女士驾驶着自己上星期才买的雪弗莱准备去福泉看望朋友,因没有悬挂号牌,在经过贵新公路小碧站时,被交警拦下接受检查,贵新一大队民警潘雷检查了驾驶证、临时号牌,但未看到有粘贴的保险标志,询问刘女士,刘女士还不知新车要买保险,以为上了牌照才买保险,经过民警的详细告知后悔不已,最后民警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起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暂扣机动车,责令刘女士购买保险,最后处以交强险2倍金额的罚款,共计1900元。在下午15时15分,同样是在小碧站,执勤民警杨华也查到一辆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新车。

  交警提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需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包括新车),对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要暂扣机动车,再处以交强险2倍金额的罚款。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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