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附加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原则的介绍
盗抢险定义
机动车辆附加盗抢险是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或被抢劫,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损失。在车辆被盗抢三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附加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原则是:
保险车辆的零部件或附属设备失窃,没有构成全车被盗,不属保险责任。
整个保险车辆被盗后,经由公安部门立案,在三个月以上仍未找到者属保险责任;在三个月内查获,但发现车辆已遭破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这种因全车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也属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三个月以上,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取得车车权益转让书后,可按规定予以赔偿。当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车辆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给予赔偿;当保险金额低于车辆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
若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公安部门将被盗抢车辆查获,可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并撤销其权益转让书,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收回原车,则该车所有权归保险公司。
如果车辆被盗抢是由于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对车辆管理不善所致,因其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免赔20%。
该附加险的保险费为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的20%~30%,即盗抢保险费=(车辆损失险基本保险费+保险金额X费率)X20%~30%。
保险公司对各种型号的车,按车龄,规定了盗抢和第三者的最高保额的,报多了也没用。
还有给你几个提醒:
盗抢险有绝对免赔率的,一般实实在在的丢了能赔到80%;
盗抢险有很多值得注意的条款,车钥匙丢了、行车证丢了都会附加5%-10%的免赔。
还有看你买的哪个公司的保险,有的保险公司规定在非正规停车场过夜丢车是不赔的,请问清楚你的保险经纪所有免赔的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 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 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 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 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 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 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 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
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