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条款亮相,“故意事故”不予赔偿
“酒后驾车是否能保?”——这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在交强险条款中的答案是肯定的。6月28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在获得批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酒后驾车”并没有排除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目前,这种全国统一版本条款已经转发给22家有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7月1日之后,具体条款将与消费者见面。
酒后驾车可保
在以往的商业三责险条款中,“酒后驾车”通常被列为免除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车主酒后驾车造成事故,是不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但与商业三责险相比,交强险有一个明显变化,它并没有将“酒后驾车”列为免除责任。
在条款列举的四种特殊情形中,酒后驾车被“宽限”为“醉酒”驾驶。而如何界定“酒后”和“醉酒”?6月28日在咨询交管人员后得到的回答是,驾驶员每百毫升血液或呼吸中,所含的酒精量大于0毫克小于100毫克算“酒后”,再高算是“醉酒”。
此外,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只有一些特殊情况保险公司才垫付: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垫付的费用限额为8000元。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车丢了可解约
虽然每辆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要买交强险,但如果车辆发生变化,如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或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或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这三种情况可以与保险公司解约。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公司;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按一定标准计算退还被保险人保险费(包括从中提取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部分)。
续保需前一年保单
还有一点提醒投保人注意,您需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交强险保单,因为它将是您下一年投保的重要依据,保险公司还将根据您上一年的事故情况决定您第二年的保费。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1.零过错享受最低“保费”
《条例》规定,驾驶员违法行为记录、肇事比率将与保费直接挂钩,以一年为期限,一年内无违法记录,次年保险费率将降低。只要驾驶员始终保持违法行为“零”记录,保险费率将逐年降低,直至降至最低标准。反之,驾驶员保险费率将逐年提高。如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保险费率幅度不以肇事次数为基准。
2.不贴保险标志交管可扣车
《条例》规定,今后,驾驶员须将保险标志贴在车上,否则,交管部门将直接扣车,并处警告或20元—200元罚款。伪造、变造保险标志,或张冠李戴套用其他车辆保险标志,处罚标准将在此基础上,罚款标准将提至2000元。此外,驾驶员如未投保,交管部门除直接扣车外,还将处以最低保费2倍罚款。
3.未如实告知有五日豁免期
《条例》规定,假如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前,保险公司需书面通知投保人,并等候五天。如五日内,投保人如实告知了重要事项,保险合同将继续生效。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投保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条例》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条例》规定,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5.醉驾及无照驾驶面临追偿
《条例》规定,无照驾驶或醉驾,一旦肇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此外,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临近报废车可上短期保险
条例制定了短期保险险种,三种车辆: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对保险公司的约束
接“先行垫付”通知须立付抢救费
条例规定,“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可以给被保险人,也可以给受害人,但是,只要接到交管部门“先行垫付”通知,核对后,保险公司必须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否则,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保险公司将面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最严厉处罚。
赔偿金10日内必须到位
条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理赔程序为:肇事——被保险人、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立即告知具体赔偿程序——被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所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保险公司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到位。如超过了10日期限,保险公司的罚款额度最高将达30万元。
涉七种行为可能吊销执照
条例规定,只要涉及下列七种行为,轻则处5万元—30万元罚款;重则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未执行规定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201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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