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致发动机损坏到底是否属保险责任范畴?

 所属分类:  2013-7-20 16:42:53    加入收藏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私家车买了车损险,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但保险公司一般不予理赔,很多车主只好自认倒霉,但武汉车主张先生却向这种潜规则说“不”,向保险公司索赔。近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张先生1万余元。

  据了解,2010年9月17日,车主张先生为自己的别克轿车在保险公司买了份保险,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为7万元。


  2011年6月18日,张先生驾车在武汉市常青花园附近突遭特大暴雨,当时积水淹至近1米深,积水致发动机进水后熄火,张先生并没有二次启动车辆,而是停在原地打电话报案。后经汽车修理厂检测后认定,事故车辆系因暴雨造成路面积水太深,导致发动机及电器电脑等部件损坏。张先生为检查和维修车辆,共花了21600多元。随后,张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损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


  2012年12月,张先生以保险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义务为由,将保险公司告到法庭,索赔21600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机动车淹水和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不属保险赔付范畴,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就该条款向张先生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索赔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暴雨致发动机损坏到底是否属保险责任范畴?法院在审理认为,保险人对因暴雨导致的发动机损失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保险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拟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即机动车因暴雨致发动机进水损失,应当认定为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情形之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后做出判决,张先生索赔有道理,但其提出的21600余元的赔偿保险金额部分也无证据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当赔偿张先生机动车损失保险金10136元。

 

  代理此案的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刘雪莲律师介绍,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是车主不可抗拒不可预知的,因此保险公司以不在车损险理赔范围拒赔属“霸王行为”。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车主胜诉,为今后此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可行范例。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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