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后聚餐回家时遇车祸身亡 算不算工伤?
法院:公司未提供就餐,杨某就近吃饭具有合理性,应该算工伤。
崇州某公司职员杨某加夜班后,与工友一道去公司附近吃了晚饭,不料回家路上遭遇车祸身亡。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杨某的死亡作出工伤认定,杨某所属公司认为杨某加班后吃了晚饭,然后才驾车回家,其死亡时间不在上下班途中,因此向成都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在接到成都市政府维持工伤认定后,公司又将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诉请撤销对杨某的工伤认定。昨日,崇州法院以公司在未提供就餐情况下,杨某与工友就近就餐具有合理性,其性质不同于私人之间的娱乐性就餐,据此驳回被告诉讼请求,维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加班后聚餐回家时遇车祸身亡
去年3月21日,临近下午下班时,杨某接到加班通知。他和工友加完班,已接近晚上9点。因公司未提供晚餐,杨某就同工友去公司附近的餐馆吃饭。聚餐了1个多小时后,杨某驾驶摩托车回家。
当晚10点20分左右,杨某在回家路上被一辆汽车当场撞死,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事故经交警认定:肇事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由于肇事车辆逃逸,有关杨某的死亡赔偿悬而未决。想到丈夫是在加班回家途中遭遇了车祸,杨某妻子马女士对丈夫的死亡申请工伤认定。去年11月20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裁定,认为杨某是在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认定杨某的死亡为工伤。
杨某所属公司虽承认与杨某存在雇佣关系,却认为杨某下班后没直接回家,而是与他人一起去餐馆吃饭,之后才在回家途中遭遇了车祸,因此认为杨某的死亡不在上下班时间中。遂不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向成都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今年3月3日,成都市政府作出维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公司还是不服,又将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崇州法院,诉请法院撤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重新认定杨某不属工伤死亡。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