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交通肇事、过失杀人案的解析
王某交通肇事、过失杀人案
〔案情〕
1986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男,个体司机)受某厂委托,到A市接新车。12月30日上午10时许,王某将东风140型新车上的限速器拆除,以50公里的时速由随州开往武汉。该公路为窄线,路面总宽10公尺,中间柏油路面6公尺,两侧各有2公尺的土路便道。10时40分汽车驶进公路两旁设有小商品摊、过往行人不断的随州市繁华地点。此时对面开来一辆已减速行驶的某市汽车公司载有乘客的大客车。根据交通规则的规定,通过繁华街道交叉路口,要鸣笛减速,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王某明知在繁华街道行驶,仍不减速,违章行车,致其车左侧前大箱与客车左侧右角车身相碰撞。王便向右打方向盘,该车保险杠又撞倒了在公路右侧土路上同方向骑自行车的魏某,魏的自行车被撞出后又碰倒了正在前方路旁候车的妇女孙某、冯某,孙倒在公路上,头部被王某驾驶的汽车右后轮轧碎,当场死亡。魏某一级脑外伤,左侧胖骨骨折,冯某一级脑外伤,右大腿软组织损伤。王某肇事后,继续驾车行驶约40公尺后,停车向后观察,当听到群众呼喊“车子轧死人了,赶快拦车”时,即鸣喇叭驾车仓皇逃跑。此时,前方农民魏某、周某听见呼喊拦车,并发现一辆汽车迎面开来,便站在公路两侧的土路上堵截。王驾车驶近魏某时,见魏手持木棍呼喊停车,即向左猛打方向盘,该车左前轮叶子板将站在公路左侧的周某撞倒,口流鼻血,当即死亡。王某二次撞人后,仍不顾群众阻拦,继续驾车逃跑,后被车辆检查站堵截抓获。
〔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规则,在闹市区内违章行驶,造成轧死1人、撞伤2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肇事后,为逃避罪责,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又将制止其逃跑的周某撞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杀人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从严惩处。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113条、第64条的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和过失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从重进行了惩处。
〔评析〕
依据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机动车_L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及第44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扩’严重违反了交通管理法律,驾车通过繁华街道,违章高速行驶,以致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无可争议的,本案的关键争议点是对被告人王某肇事后畏罪逃跑时,又将制止其逃跑的周某撞死的行为如何定罪。《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只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规定,即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对逃逸过程中造成的其他损失未加规定,为此,我们只有从刑法上加以分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