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所属分类:  2013-7-21 13:29:03    加入收藏

 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交强险对医疗纲用负责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案件。因醉酒驾车属于交强险的免责范围,故法院最后判决原告全部损失27万余元全部由肇事方赔偿,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2009年6月底,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被告王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孙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货车前部与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孙某受伤,两车损坏,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顺义交通支队认定,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现孙某之法定继承人要求被告王某及其雇主马龙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王某辩称:我是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我单位马龙公司承担;因涉及刑事问题,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承担。

  被告马龙公司辩称:王某不属于职务行为且酒后驾车,我公司不负责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王某醉酒驾车,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交管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马龙公司作为王某的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此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马龙公司认为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辩解不能成立。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但是被告王某醉酒驾车,符合免责的情形,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由此,法院判决被告北京龙马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2127.5元,被告王某负连带责任。

2013年4月5日

保险索赔 要力戒保险约定不掌握
    包括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保险金额与实际赔偿额的关系、地址变更应办何手续、赔偿后找回的东西所有权归属谁等。曾有一户家庭数年前参加一年期家财险,到期没再续保,等于终止合同。不久家里不慎失火,财产损失不小。焦急中想起参加过保险,就到保险公司报案,并坚称肯定投保了,只是保单已丢失。保险公司组织人员把保单的底档查了个遍,才知他家几年前投过保,以后没续保,当然不能赔付。...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