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程序概述

 所属分类:  2013-7-21 14:03:41    加入收藏
林先生花11.9万元买了一辆马自达323轿车。7天后发生三车追尾,马自达挤在中间,除车体受损外,大梁也压弯了。交警认定最后一辆车负全责。保险公司定损1.5万元。

  肇事方赔偿了修理费,但林先生咨询了4S店,这辆车即使完全修好,车的价值也要打个三四万元折扣了。

  林先生心疼新车,想问问除了修理费外,还能不能要求赔偿因这次事故造成的新车折旧费。

  律师说法:

  虽然目前的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的贬值,是不争的事实。根据民事赔偿公平、公正的原则,车主应该获得赔偿。

 

  那么,车主如何来索赔折旧费?

  律师说,事故发生后,车主应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因现场定损可能不太全面(大多为肉眼能看到的、车辆表面的损失),最好将车送到修理厂,对车内部结构做一次全面定损,并注明所造成的车损由本次事故造成。

  然后,向法院认可的权威部门申请技术鉴定,计算出车辆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折旧损失,再向事故发生地或责任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求责任方赔偿折旧费。

 

  交通事故索赔程序概述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3年2月25日

套用照片 重复索赔
    套用照片 重复索赔 由于出险后的事故车辆要到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对出险车辆的损坏部位保险公司专业人员要在修理厂内进行照相,以便取得必要的证据。于是,有的修理厂就趁机钻空子,利用事故车辆照片及索赔单据造假。有一辆小型客车曾经出过一次损失较小的单方肇事事故,在一家汽车修理厂修理,并由该厂代办了一系列的索赔手续。结案后,修理厂利用客户盖章的空白索赔申请书和事故照片,再次凭空编造了日后此车与他车的碰撞事故,并挖空心思开出了所谓的车辆“碰撞事故证明”和子乌虚有的汽车维修发票,向保险公司索赔8千余元。保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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