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酒后出车祸的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7-21 14:47:33    加入收藏

  案例一:

 

  王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撞上停在紧靠公路右边由邱某某无证驾驶的方向盘手扶拖拉机牵挂的搅拌机左后部,造成王某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主要责任,邱某某负次要责任。邱某某系王某的雇员,王某系该方向盘手扶拖拉机车主,本案事故车辆的二轮摩托车及方向盘手扶拖拉机均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王某某起诉邱某某、王某赔偿损失95000余元。邱某某辩称属王某雇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辩称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方向盘手扶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被告王某应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被告王某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被告王某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自无异议。王某因其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并导致受害者王某某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赔,由王某个人承担相应交强险责任即是题中应有之义。

 

  案例二:

 

  2011年6月29日晚8时50分许,王先生参加完聚会后驾驶自己的捷达车往家赶。在经过一个路口时,不小心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是导致涉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自行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依法对王先生进行处罚的同时,经交警调解,王先生赔偿骑车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一万三千余元。事后,王先生带着相关资料到自己的交强险所属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虽然保险公司向王先生解释了相关的条款,但王先生仍然无法理解,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对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申诉、答辩材料进行了仔细的审阅,并到交警部门提取了相关资料。经慎重的研究后,根据相关条款做出了如下判决:原告醉酒驾驶的行为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通过王先生的交强险理赔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交强险也是有一定的免赔条款的,不要错误的认为只要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就会无条件的赔付。在平安车险网销平台上就有关于各类车险条款的详细讲解,对不明白的条款可以请在线专家进行讲解,以便能合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酒后开车,更是害人害己,提醒广大驾驶人牢记“酒后莫开车”!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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