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买交强险出险有什么后果?

 所属分类:  2013-7-21 15:18:42    加入收藏
 “没想到,为节约几个小钱,反而损失几万元,这就是不懂法的结果啊,以后,我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购买相应的保险”,拖拉机所有人钟信义在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后不无后悔地说道。2010年8月3日,一起因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致伤者迟迟得不到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罗江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罗江县金山镇某村的钟信义,购买一辆拖拉机在农村跑运输,法律意识淡薄的他,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为自己所购买的拖拉机投保交强险。不买交强险的后果

  2009年10月17日19时许,钟信义驾驶无号牌拖拉机沿国道108线由罗江向绵阳方向行驶,当行至国道108线2124km+300m(罗江县金山镇红玉村路口)向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沿国道108线由绵阳向罗江方向行驶的李小平驾驶的川f22u3x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受损,李小平及搭乘摩托的肖大富受伤。经罗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钟信义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小平负次要责任。

  肖大富受伤后被送往罗江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开放性);左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于同年11月18日痊愈出院。肖大富的伤情经德阳市正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其损伤属十级伤残。

  由于对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2010年5月18日,受害人肖大富一纸诉状将钟信义、李小平和川f22u3x普通两轮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四万余元。

  罗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钟信义购买的拖拉机没有依法上户和投保交强险,川f22u3x普通两轮摩托车只投保了交强险。

  由于原告肖大富系摩托车的搭乘人员,相对于拖拉机来说是第三者,应在拖拉机的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可是钟信义没有对拖拉机投保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只能由责任人承担。虽然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但是肖大富相对于摩托车来说不是第三者,不能适用交强险的投保条款。钟信义妻子生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长年需要治疗,家庭经济非常困难,钟信义放言,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态度坚决。怎么办?依法判决,程序上、实体上肯定没有问题,但却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激化矛盾。

  承办法官决定暂缓作出判决,再次组织双方及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原告的损伤不符合交强险的条款拒绝赔偿。法官又给被告钟信义讲解法律,告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第76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没有购买交强险,造成的损失就只有肇事机动车所有人自担。通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被告钟信义意识到自己没依法购买交强险的错误,也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最后,双方自愿达成由被告钟信义给付35000元,被告李小平给付10000元,原告肖大富放弃其他请求的调解协议。双方签收调解书后,被告钟信义发出了本文开头的感叹。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损赔偿案,肇事车辆因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而只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无法在交强险内赔付,该部分损失只得自己埋单,

  2007年5月5日,被告姑苏公司员工华某驾驶该公司车辆与行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陈某受伤(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认定双方各负同等责任。陈某于2008年12月份诉至法院,一并要求姑苏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庭审查明,姑苏公司于2006年3月份投保了两期商业三责险(2006年3月20日至2007年3月19日;2007年3月20日至2008年19日),并未投保交强险。2006年7月1日交强险条例实施后,该公司仍未投保交强险,且其投保的系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最高法院已明确此类保险为商业保险性质),则意味着姑苏公司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赔偿金,而由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限额之外的原告损失,再根据原告陈某与被告姑苏公司的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赔偿额,姑苏公司只能在预先赔付上述损失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商业三责险,而商业三责险则要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来决定赔付的比例。

  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判令姑苏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和伤残部分损失58000元;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原告损失,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分担。

  姑苏公司虽在2006年3月购买了两期商业三责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第二期保险期限内),但在2006年7月1日交强险条例实施后仍心存侥幸,没有在第一期商业三责险到期(2007年3月19日届至)后及时购买交强险,得不到交强险的赔偿保障(交强险的赔偿是不需考虑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姑苏公司的做法实为得不偿失。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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