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续交交强险 过期受罚

 所属分类:  2013-7-21 15:54:20    加入收藏
 某车主前几天驾车出门被交警拦住,交警检查后说他的车辆交强险已经过期两个月,所以要承担交强险过期处罚:扣留他的车,并要求他交纳交强险和罚款后才能取车。他有疑问:交警这种做法有依据吗?

  交警对该车主作出交强险过期处罚的做法是正确的,有法可依的。交强险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的,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车主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交强险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

  而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筹集资金,自2006年起,全国各地在路面路面执勤、事故处理、车辆管理工作中,加大了查缉力度,对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车辆,发现一辆,查处一辆。对于查扣的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车辆,一律扣留,并予以交强险过期处罚。待当事人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接受处罚后方可放行车辆。并在录入交通违法管理系统时,将罚款额填写为最低责任限额保险费的二倍罚款,待当事人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接受处罚后方可放行车辆。罚款将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专项管理基金。

  所以交警对该先生的交强险过期处罚合法合情合理。现在车主因为工作忙,忘记交强险日期的人不在少数,主动联系保险公司要求续保的就更少了。如果交强险过期,建议不要开车上路,尽快找保险公司续保。

  现在车主不交纳交强险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种是车主故意不予交纳,另外就是由于车主忽视了投保期限。需要注意的是,新购车辆检验期限与交强险期限不同,如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而交强险1年1投保,有的车主粗心大意,只有到车辆检验时才注意到交强险问题,造成交强险到期后没有续保。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不论什么原因,只要是过期的交强险,就是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车主进行交强险过期处罚。所以,车主应留意交强险有效期限,及时投保,避免因为交强险过期造成事故赔偿方面的损失和交通违法处罚。

  同时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其他险种,一旦交强险过期,那么保险公司理赔时会直接适用其他投保的险种进行理赔吗?昨天上午,一起交强险理赔责任限额的案件在郑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告章某拿到判决书后,对自己当初没及时续交交强险的行为后悔不迭。根据法院判决,因其交强险过期,其他保险不可优先理赔,他将因此为他酿造的交通事故支付大部分费用。

  一审:被判赔偿6000元

  去年9月21日,章某驾驶小型客车沿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到平等街路口左转时,与骑电动车沿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的魏某相撞,致魏某受伤。经交警四大队认定,章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诊断,魏某左肱骨骨折及头外伤等,经司法鉴定属10级伤残。因章某与魏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魏某遂将章某及章某投保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告上法庭。

  今年5月6日,管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法庭调查显示,事发时,肇事车辆在平安保险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已经过期,同时章某还为车辆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责险)。法庭判定,章某及平安保险需向魏某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人身伤害理赔金共计5.6万余元。由于三责险的赔付最高金额为5万元,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判定平安保险承担三责险理赔范围内的5万元,其余6000元赔偿费用由章某本人承担。

  二审:被判赔偿4.3万元

  一审过后,平安保险认为理赔金额承担部分的划分依据不合理,不符合相关规定,遂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7月15日公开审理此案,上诉人平安保险认为,被上诉人章某的交强险过期而未续交,因而不能简单依据其投保的三责险来进行理赔,应先讨论其交强险部分的理赔金额由谁负责这一问题。上诉人认为,理赔金额应扣除交强险范围内的赔付金额。

  昨天上午,郑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依照有关规定以及章某及家人与保险公司签署的有关协定,当使用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时,应先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进行赔付,超出理赔金额上限的部分,再由三责险进行赔付。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表示支持。法院判定,章某的车辆事发时交强险已过期,因此按照国家规定,交强险部分的赔付应由投保人即章某本人承担。因此,章某应承担赔偿金4.3万元。而超出交强险核定赔付范围的1.3万元则适用于三责险赔付,故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1.3万元。

  提醒:及时续交交强险

  审判长杨伟东告诉记者,交强险是国家规定每个机动车车主必须强制购买的险种,我国交通意外保险的赔付顺序也规定第一顺次由交强险首先进行赔付,其余各险种要在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外才可赔付。像章某这样交强险过期的,依然不能首先依据其他险种进行赔付,而是要按规定,由他个人承担交强险部分的赔付,超出部分才能由三责险理赔。

  杨法官提醒广大车友,从本案中要吸取教训,其他险种的保险要尽量与交强险同时购买。此外,一定要及时续交交强险,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庭审后,记者在街上随机走访了十余名出租车司机,其中绝大部分都了解交强险和其他险种在赔付时的先后次序以及交强险的相关规定。但随后记者采访几个私家车车主时,半数以上的车主对此并不了解。

2013年5月14日

车险新的费率浮动机制方案将在深圳实行
    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在深圳的进展很顺利,新的费率浮动机制方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得到大多数车主的认可,方案将于201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2011年还将适时逐步推出条款和费率由公司自主决定的深圳专用商业车险产品。按计划,最早2011年上半年深圳保险公司将有可能推出费率浮动的个性化车险产品。 2010年3月,中国保监会与深圳市政府签署了《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要求深圳在全国率先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以支持鼓励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客户群体、销售渠道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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