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骗保案例的分析

 所属分类:  2013-7-21 16:22:57    加入收藏

  介绍


  2007年4月19日,被保险人丁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辽AUXXXX桑塔纳2000型轿车,保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4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人保额1万元;不计免赔附加险等,保险生效期限为2007年4月20日零时。

  2007年4月21日11时27分,丁某向保险公司报案,2007年4月20日13时30分,辽AUXXXX车辆由丁某本人驾驶,从沈阳市开往朝阳市,在朝阳市101国道路段,因避让车辆操作不当,驶入公路左侧路沟边,撞到树上,造成车辆损失,丁某本人受伤。 该事故经当地交警处理,认定丁某负全部责任。经委托当地保险公 司对受损车辆定损,车辆损失31626元。受伤司机在当地医院简单处 理后回到沈阳继续治疗。

 

  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后,对于被保险车辆保险生效当日在外地出险产生疑问,经查询该车辆上期保险记录时发现,该车已经脱保半年之久了,经委托调查公司查实:1、事故发生后当地的保险公司没有查勘该车辆事故第一现场,该车辆定损是在车主将车辆送到当地的修理厂家后进行的,时间已经是报案后的第二天了。2、当地交警查勘了事故第一现场,但是,处理事故现场的交警对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不能确认,并说事故发生在一两天内的现场,无法确认准确时间。3、了解访问事故发生地群众,反映该处发生过车辆肇事,事故车辆曾经停放在现场2天时间。4、了解当地几家医疗单位时,在当地的一家医院中发现受伤司机在2007年4月19日16时在该医院进行治疗拍照的X光片,但是由于是门诊处理,没有保留病志材料。5、询问肇事受伤司机,受伤司机还是咬定发生事故的时间是2007年4月20日。

 

  焦点

 

  本案车辆发生事故的准确时间是能否保险赔偿的关键条件,尽管发生交通事故当地的交警队已经出具了责任认定书,但是,交警队也不能说明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因而需要对整个案情调查分析。

  首先,从时间上分析,被保险人丁某于2007年4月19日16时,在事故发生地医院进行治疗拍照X光片来看,已经表明人员受伤了,一股情况下,不可能第二天又再次开车。

  其次,从地点上分析,车辆是在2007年4月19日在沈阳办理保险的,从沈阳市到朝阳市事故地点,相距四百多公里,如果车辆一直是由被保险人丁某驾驶,一般情况下, 4月19日丁某已经到了朝阳市,不可能在4月20日又从沈阳市再回到朝阳市。

 

  再次,从了解事故发生地群众反映上看,在肇事地点,事故车辆曾经停留2天的,既然当地交警在4月20日勘查了事故现场,应该推定这台车辆在4月19日已经停留在现场了。

  综合分析,认为有两种可能,一是被保险车在2007年4月19日发生肇事后,被保险人委托他人在沈阳市办理保险,然后保留现场,第二天报案。二是被保险车在2007年4月19日投保后,当日发生肇事,因为保险没有生效,于第二日报案,谎称保险生效后发生事故。

 

  结论

 

  根据案件的调查和分析,保险公司决定对此案做拒赔处理,在通知被保险人拒赔意见后,被保险人没有继续索赔。

 

  点评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此案认定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限之内,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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