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车辆导致车损,保险公司能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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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1 17: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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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日17时左右, 湖北省某市个体驾驶员刘某(系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驾驶小客车在行驶途中,因天冷路滑,在急弯道内侧(占道)处与相对而行的个体驾驶员张某驾驶的三轮车交会。为避免相撞,三轮车急转弯,倾覆于公路边沟内。三轮车受损、两名乘客及驾驶员受伤。
该市交警大队调解后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张某损失6000余元。事故处理结案后,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在审理此案时则以“两车未发生碰撞“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为由予以拒赔。双方遂引起纠纷。
分析
这实际上是一起因紧急避险问题而引发的案件。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民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突发性行为。本案中,三轮车驾驶员张某的行为属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张某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车倾人伤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被保险人刘某承担责任。 另外,在这次事故中,张某应视为第三方。根据《机动车辆险条款》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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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行驶过程中因超车驶入逆行道,此时在逆行车道上王先生驾车正在正常行驶,突然发现李先生的车辆后,王先生急打方向,避免了两车相撞,但造成了王先生车辆侧翻,交警认定李先生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在王先生修车后赔偿了王先生的损失,并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保险公司以该事故并没有发生两车相撞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理赔请求。
律师分析:本案例的焦点问题就李先生对于王先生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的范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指因意外事故而发生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的情形。当然赔偿责任产生一般以被保险人存在侵权行为为基础。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就在于李先生是否应当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王先生在整个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并非因和李先生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但王先生的损失的发生却是和李先生的逆向行驶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属于紧急避险的情形。
紧急避险属于民法上的术语,其要求有三个条件:1.险情的客观存在性,而不是臆想的或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危险;2.为了避险不得已采取突发性行为;3.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李先生的确负有向王先生赔偿车辆损失的责任,符合第三者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范围,保险公司理应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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