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受损按行内规矩以修复为主

 所属分类:  2013-7-21 18:26:58    加入收藏
理赔原则一:

   受损必须发生在暴雨中  读者安先生打来电话投诉,7月11日早晨,他开着自己的别克车出门,路上为躲避对面来车而陷入了前一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车子熄火了,有着多年驾驶经验的安先生没有再启动发动机,而是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拖车。在随后的检修中,别克发动机内还是有一些小部件被发现损坏。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这辆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赔。安先生很不理解:自己并没有在水中启动车,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  

   其实,保险公司理赔处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安先生解释清楚,拒赔的关键在于出险的时间不对。据记者了解,目前在各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中,对暴雨、洪水造成的车辆损失都负责赔偿。但是否暴雨天气,需要气象部门的证明———24小时内降水超过50毫米为暴雨。7月10日由于是全市范围的大面积暴雨,保险公司大多表示不再需要车主去气象部门开证明,都会按照定损情况进行理赔。  但发生在第二天的车辆涉水事故,很多保险公司明确告诉记者,该事故已经不属于直接由暴雨造成的损失事故,所以不会进行赔偿。 

      车主提示:开车最好不要轻易通过水坑  在非暴雨、洪水的日子里,最好还是躲着水坑走。否则不小心陷在水里,造成车辆浸水  损失,很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理赔原则二:

   水中熄火后,再次启动造成车辆损失不赔  一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透露,这次因暴雨涉水受损的报案车辆中,超过一半的车辆会不同程度地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约有90%的司机在水中熄火后会再次启动车辆。”  除了太平洋财险,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在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免责。”这正是7月10日暴雨中受损的很多车辆得不到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的原因。

       记者采访维修厂和保险定损人员后了解到,发动机是否受损和损害程度是保险定损人员作出判断的主要依据。有的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就明确表示:发动机水中受损的一概不赔。其理由为,只要不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是正常的被水淹,一般会造成车内装饰浸水、电线短路、排气管、进气管和发动机泡水生锈等损失。这类损失一般在修理厂需要进行清理、烘干、小范围换件等工作,保险公司都会负责赔偿。但是如果是在水中启动了车,即使当时车能够行驶,但由于启动时水进入了缸体,发动机内压缩的不再只是空气,还有水,那么曲轴和连杆在做功时就容易被严重损坏。”一位资深修理人士如是说。需要“严重表扬”的是太平洋财险公司。

   太平洋财险把水中启动造成发动机受损列入保险责任:“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暴雨过后,在太保投保的受损车辆除一些未按时年检的车辆外,基本都能得到赔偿。  当然,这一条让车主高兴的条款也使太保北分“狠狠赔了一笔”。根据太保北分的初步测算,在太保报案的暴雨涉水车辆约140多辆,总赔款估计会超过160万元。其中最高的单笔赔案是一辆发动机受损的VOLVO轿车,估计缸体修理和换件的费用需要15万元左右。据了解,太保的这一条款是在去年开始实行的。由于去年暴雨天气极少,这样的赔案在去年只是个别发生。

       汽车经销商在代理上牌的途中突然遭遇车祸,车辆被撞得保险杠脱落,价值12万多元的新车仅维修费就花去了2万多元。车主认为自己出钱购买的是一辆新车,上牌是经销商提供的配套服务,自己无法接受一辆破损后再修复的“新车”。

   曹先生投诉反映自己新车受损后,索赔路上遭遇波折。

   上牌路上遭遇车祸

   今年7月,曹先生在上海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轿车,当时的空车价格为12.38万元,考虑到车辆需要上江苏省的牌照,因此在与汽车销售公司签的合同中注明,销售商在7月底前将无锡的牌照上完,过期需要支付违约金。在签好这份合同后,曹先生当天就提车开回家,并且办理了保险等相关事宜。

   半个月后,双方根据约定到江苏境内为车辆上牌,由汽车销售商派人驾驶,曹先生的妻子坐在车内陪同前往。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过程中,驾驶员不知何故,驾车突然撞到了高速公路的护栏,车头损坏、保险杠脱落,在花去了2万多元的维修费后,车辆得以修复。

   事发后,销售商向曹先生提出了解决方案,他们同意受损车辆在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后,其余的维修费用由公司补足,并且给予曹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曹先生觉得自己买的是一辆新车,上牌是销售商提供的一条龙服务,应该保证车辆的安全,既然交车给经销商时还是完好的,那么在上牌之后商家还给自己的也应该是一辆新车。现在车辆已受损,虽然经过了特约维修点修理,但毕竟是一辆已经受过伤的车,在心理上无法接受,所以要求更换一辆新车。

   按行内规矩以修复为主

   汽车销售公司的经理助理叶先生解释了该公司不同意为消费者曹先生更换新车的原因,他认为车祸是属于天灾人祸,并不是公司业务员故意为之。这个事故是在曹先生购车并且签收之后发生的,而且车辆在签收之后,曹先生已经回家使用了一段时间。上牌服务只是汽车销售商为其提供的一种代理服务,虽然也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可按照行业内一般的操作流程,受损的车辆还是以修复为主。

   事故发生后,销售商对车辆的受损部件已经全部换新,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可以继续使用,如果消费者对车辆的质量不放心,可以请质检部门对修复后的车辆进行验收。公司也积极协调理赔事宜,同意对保险公司理赔不足的部分补足,并愿意对车主给予一定形式的安慰补偿。如果日后曹先生发现自己的车由于这次事故而带来了其它一些问题,公司愿意继续为他提供服务。

   经过多次协商,最终汽车销售公司表示,公司出于对曹先生的同情,已同意代为出售这辆车,并贴补一定的费用,为曹先生更换一辆新车。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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