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车险保单查询系统的介绍

 所属分类:中国人寿车险   2013-7-23 21:14:14    加入收藏
 为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监会22日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要求各公司在年底前实现交强险、商业车险信息自主查询,同时逐步推广到其他险种。根据这一方案,查询内容将由初期的承保信息、缴费信息、批改信息、理赔信息等逐步扩展到手续费信息、投保渠道信息等,查询方式由各保险总公司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保监会要求各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试运行。保监会要求各公司建立客户身份验证制度。现阶段查询可选取三种方式:输入保单号码+车架号(VIN码);保单号码+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号码;保单号码+手机号码。2010年7月1日后,将统一使用保单号码+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号码进行保单信息查询。近日,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和陕西保监局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出现违法违规新“手法”。手法一:通过混淆产品类型来虚增中介业务。手法二:通过虚拟中介机构来虚增中介业务。手法三:通过虚拟业务往来虚增中介业务。手法四:通过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业务人员名单套取现金。手法五:通过手续费或业务往来向投保人违规返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北京市民郭女士给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热线400-800-0088打来电话,反映她10年前买了一份10年期限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鸿寿养老保险,2008年郭女士按照约定,来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申领养老金时却被告知,不能领到当初说好的双倍返还养老金。问题究竟出在哪儿?

   2001年,郭晓芃女士在当时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营业部,从一位姓夏的保险员手里买了一份鸿寿养老保险。

   郭晓芃:我每年是交10125的保险费,保险金总额是97300,我交满了以后,我申请一次性领取应该是双倍返还,是19万4600元整。

   虽然是2001年开始投保,可郭女士拿到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却是1999年6月11号,郭女士说,关于这一点,她当时也问过保险员。

   郭晓芃:他跟我讲,你虽然是2001年开始投保,但是你的合同上,我给你写的很清楚,生效日期是1999年6月11号,我当时问他,为什么从这个时间生效,他说这是我们保险公司内部的算法。

   既然合同从99年起生效,当时郭女士是40岁,交费期间是10年,只要她按要求交清保费,到50岁时,她就能开始领取养老金。按照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约定,她有三种领取方式可选,其中包括一次性领取双倍返还的养老金。不过在郭女士的保单上,记者看到,保险内容一栏有两个项目是空白,一是“开始领取日期”,一是“领取方式”。

   郭晓芃:我当时让他给我写上50岁,既然是格式化合同,你就都给我填满了,你为什么不填呢,他说不填的话,你后面可以选择三种方式,一个是定额,一个是增额,一个是一次性返还,他说到那时候你要是有变化呢,所以给你不要填了,这儿就没填。

   虽然双方签订了正式合同,事情还是起了变化。郭女士交满保险金97300元后,在2008年6月13号,向中国人寿提出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可公司给的回复却是“系统领取日期与合同正本不符,待查明情况后给予明确答复。”

   等了一年半,和人寿保险交涉过几次,郭女士仍未领到养老金。今年春节前,她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营业部告上法庭,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受理此案。从买保险到出现纠纷,前后经历10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营业部的业务范围现在由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执行,此案也因此转到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郭晓芃:5月11号,第一次开庭的时候,他告诉我,我们的内部系统你领取的年龄应该是65岁,而且告知我,在我之前还有一个,我是接着他的合同的。

   昨天,郭晓芃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一案再次开庭。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代理人、人寿保险的职员葛娜解释,卖给郭女士的这份保险曾经另有其主:

   葛娜:这个保单投保的时候是在1998年,他是单位进行的投保,单位在中途2001年的时候,将其中的一个被保险人更换为现在的原告,在保单上出了变更的批单,只是对被保险人本人进行了变更,至于交的保费,交费的方式,以及领取的年龄,65岁开始领取,进行了被保险人变更之后,这一切都是没有变更的。

   最终郭女士的这份保单得到了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的认可,而由于原告增加了索要滞纳金的诉讼要求,案件将于7月22号再次开庭。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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