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免责条款告知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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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4 2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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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出车祸,周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发现周先生的驾照已经过了期,拒绝赔偿。这个案子最近在重庆市五中院终审宣判,周先生的驾照虽然过了期,但保险公司还是要赔
2010年3月,家住江北区的周先生为爱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同年10月7日凌晨,周先生驾车在昆明的一条高速路上行驶,在进服务区加油时,因避让车辆操作不慎,车头撞向加油机,造成车辆和加油机受损。经过评估,加油机损失6万余元,周先生的爱车维修费也有6万元左右。
保险公司在调查处理这起事故时发现,周先生的驾照是在车祸发生后才到车管部门更换了的新驾照,原驾照在同年7月14日就已经到期,也就是说,出车祸时,周先生是用的过期驾照。
随后,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明文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为由,作出了不予赔偿的结论。
索赔无果,周先生把保险公司告到渝中区法院。周先生称,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向自己交代保险条款,更没有说明有关免责条款,该条款应该无效。
渝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先生的驾照到期后没有及时更换新驾照,发生车祸时已经过了有效期。虽然保险合同上有周先生的签字,但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告知周先生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有哪些,也没有证据来证明保险公司确实履行了免责条款告知义务。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1万余元给车主周先生。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市五中院终审后判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免责条款,虽然有投保人“已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对条款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的签字,但也不足以能够说明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要担责。
2013年5月9日
六种车险陷阱必须引起保户的警惕 陷阱之一:强行搭售险种。在目前的车险种类中,只有属于交管部门强制性要求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每位车主必须要买的。此外,车损险和防盗险等险种都是可 供选择的险种,并非属必须购买。但是,这些车险并不是保户可以随意选择的,比如,如果消费者想买防盗险,就必须先购买车损险。而在很多汽车交易市场是把责 任险、防盗险和车损险捆绑起来作为基本险来销售的。 陷阱之二:误导车主入保。因为乘客险、玻璃破碎险、车辆损失险事关车主切身利 益,所以大多数消费者比较愿意购买。而新车的自燃险、私家车的货物险、营运停驶损失险则可...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