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垫付的情况

 所属分类:  2013-7-25 10:54:52    加入收藏

一、交强险损失不赔偿的条款

交强险四种损失不赔偿合同具体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简称“交强险条款”)。作为交强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交强险条款是消费者在投保前需仔细阅读的。

根据该条款,投保人签订交强险合同时,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

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保监会确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条款中载明,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二、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垫付的情况

条款明确表示,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有以下四种:

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是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条款亦载明,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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