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开车出险 保险是否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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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7 17: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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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3日,16岁少年宋某驾驶机动车逆行,遇30多岁的黄女士驾驶另一辆机动车正常行驶,二车前部相撞,黄女士受伤,车辆受损。交管部门认定“未成年人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女士不负事故责任”。黄女士经医院认定为轻型颅脑损伤,头外伤等。
黄女士要求宋某所驾车辆的汽车保险公司和其监护人赔偿,保险公司称,因驾车人是未成年人,公司不承担责任。为讨说法,黄女士告上法院,聘请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做代理人。
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宋某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毋庸置疑。本案最大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该怎样承担。
在法庭上,安刚律师表示,被告汽车保险公司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之一的,汽车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中第一条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安刚指出,被告适用法律的位阶明显低于原告适用法律,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于法律不同部分,应适用上位法。同时从强制保险制度本意考虑,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制保险,受害人也无法选择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与否,如因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程度而区别赔偿受害人,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8万余元,不足部分由宋某家长赔偿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