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全损或被盗可退部分投保费用

 所属分类:  2013-7-28 22:09:50    加入收藏
 汽车保险

  使用多年的车辆按新车购置价购买车损险,车辆全损或者被盗时按实际价格赔付,这种“高买低赔”的行为被央视当做“霸王条款”受到关注。迫于舆论压力,中国保监会在3月29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明确表示将于9月底前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调整完善工作。但南都记者通过采访发现,在车险理赔中,“高买”并非总是“低赔”,不过这种投保方式在车辆全部损坏或者被盗时无法保障车主利益,可以通过增加部分条款来令它更加人性化。

  针对媒体所报道的车险“高保低赔”行为,中国保监会近日组织专家对此进行讨论,与会的专家认为所谓的“高保”,其实是“足额投保”。目前保险业较多选用新车购置价,而不是车辆实际价格来确定车损险保额的主要原因是,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无论车辆的使用年限多长,在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都会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这一点符合大多数车主对车辆维修的期望。因此,选用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的方式,可以确保足额赔付。人保财险以及太保财险、平保财险等多个保险公司内部人士都赞成这个说法。这三家保险公司接受南都记者采访的人均提到,除能够保证维修质量外,车行也没有太多的旧配件供事故车更换,因此车损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现实操作性更强。“如果车辆在投保期间被盗或者是全部损坏,那么车主得到的赔付金额就少于车损投保金额,但从过往的案例来看,这类案件占比不到1%,所以”车辆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原则适合大部分车损案件。”太保财险一位陈姓销售经理在采访中如此分析。但“高保低赔”现象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车友热烈讨论,说明这种投保原则确实损害部分车主的利益、存在需要修正的地方。据业内人士分析,保监会9月份之前将会出台方案,对“按责赔付”、“高保低赔”等车险投保原则进行更加细腻的规定。

  方案一

  车辆全损或被盗可退部分投保费用

  “我的车辆购买时是104800元,使用两年后被水浸后保险公司只赔8万元,我觉得得到的赔偿少了!”花冠车主陈先生提起去年车辆被水浸全损后保险公司的处理态度,仍然不满。他的车辆当时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车损险,盗抢险保额为9万元,后来只从保险公司处拿到8万元赔款。陈先生明显是“高保低赔”投保原则的受害者,很多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条款中写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对于这个条款,受访律师以及保险公司业内人士均认为比较合理,假如使用一定年限的车辆在出现全部损失时仍可按新车购置价赔付,那么会产生一定的道德风险,部分车主可能会为谋取大于实际价值的利益,采取各种措施令车辆全毁。在这种案件中,陈先生的车损投保费用明显高于实际应付保费,对他来说确实有失公平。而新保险法中有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业内人士认为,最简单、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发生这种车辆全毁案件后,保险公司在实施赔付时可将超过保险价值部分的保费退还给车主。

  方案二

  车主可与保险公司协商车损金额

  “我的车去年是按10万元的保额去购买车损险的,因为行车多年没有出意外,所以今年我想按9万元投保,但被保险公司拒绝,还是要求我按10万元的保额去投保。在车险合同的制定中,车主几乎没有话语权”。

  车主黄先生觉得这种投保方式很不划算,在车辆发生意外时无法得到足额赔付,所以就只购买了第三者险与交强险。南都记者采访获悉,很多驾驶习惯较好的车主,在用车几年后都会做出像黄先生这样的选择。他们认为商业车险的费用与提供的保障并不符合。

  在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也就是说,车损险的投保保额不一定要以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或者是车辆实际价格为准,车主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制定一个车损险保额,但这个额度不能超过新车购置价。”

  但在实际的购买行为中,这一点并没有得到较好执行,不少车行负责续保人员告诉南都记者,现在车险续保时的报价流程是这样的:保险公司给车行提供一个报价单或者简单的报价系统,车行工作人员根据车主车辆使用年限、上一年出险情况进行打价,并且把资料回传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在自己的报价库内修订价格,最后出单“不少车主连自己的保费是怎么确定的都不知道,更别说协商价格了。”太保财险内部人士告诉记者,现在保险公司内部有一个统一的车型库,车险价格基本是根据车型库的报价来确定。

201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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