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和中消协集体质疑车险“无责免赔”

 所属分类:  2013-7-30 14:27:54    加入收藏
车主张昊最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作为无责方的他却一直担心自己的车辆维修款需要自己掏钱。因为根据目前的保险公司条例,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属于无责方,那么保险公司将不给予理赔,或者最多只给予70%的赔偿。

  如果对方车主不知去向,那应该找谁来赔偿损失呢?事实上,在我国目前的理赔环境中,双方发生事故后,全责方可能会出现赖账或失去联系的情况,而保险公司则在“无责免赔”的条款下规定,让无责车主自行承担损失,这也使无责免赔成为不少车主直指的焦点。

  ■新闻回放

  媒体和中消协集体质疑“无责免赔”

  上周,全国大部分车主都在关注车险保单中的“无责免赔”条款。事件起因是中央电视台《共同关注》栏目中对“无责免赔”事件的报道。

  据央视报道,在目前针对“无责免赔”的法律纠纷中,大部分起诉保险公司的诉讼案件都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在大部分的法院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保险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同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险人设定的上述合同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

  为此,不少法律专家表示,按责任赔付的条款是不合理的,属无效条款。事实上,这条被法律专家认为无效条款的合同,国内20多家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合同中都有存在,其中只有个别词语的细微差别。

  就在媒体报道之后的第二天,中消协的工作人员立刻对媒体表示,车险条款中的“无责免赔”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建议废止。一时之间“无责免赔”条款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备受争议的无责免赔到底是一个怎样的条款?记者采访了一位保险行业人士。该人士指出,车险的“无责免赔”并非“不赔”,而是有一定的特定指向性。

  记者在翻阅了大部分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合同中的“按责任赔付”条款内容后发现,无论是车损险还是商业三责险条款中都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保险车辆方负全责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保险车辆方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备受公众质疑的“无责免赔”条款,实际上指的就是上述条款中的最后一项。

  简单说来就是,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任一方,那么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

  事实上,保险条款中所谓“无责免赔”不是不赔的问题,而是该由谁来赔的问题。在发生两车事故时,如果对方车主买了商业三责险,那么对方车主就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把自己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车主就可以从对方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那里获得全额赔偿;如果对方车主没有购买保险,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则应当由对方车主来对受损车主进行赔偿。

  既然找得到赔偿的对象,那为什么无责免赔还依然受到如此巨大的争议?记者进行了调查。

  两大源头引发保单争议

  根据目前不少纠纷案例情况看,无责赔偿之所以引发争议主要涉及肇事方耍赖或消失不见。

  消费者小张遭遇的情况就比较典型。小张的车在停车场里被刮了一下,肇事司机逃逸。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由于这次事故小张无责,且找不到肇事方,只能给予70%的赔偿。事后,小张又发生了一起两车事故,交警认定对方全责,但肇事司机百般推托并耍无赖拒绝赔偿和露面。在这种情况下,小张找到自己的保险公司,但对方认为小张无责不予赔偿。前一次无责“小赔”,这一次无责“不赔”。同一家保险公司,同样的情况却有着不同的理赔方式,小张实在无法理解。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不少车主在购买保险或者发生事故后,对于保险公司不赔的做法存在误解也是其中一个因素。

  “既然我花了钱买了保险,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应该进行赔偿,而且其他消费者只要一打官司就会胜诉,那说明保险公司自己也知道这条条款存在问题。”车主张昊的说法代表了很多车主的想法。而产生误解的原因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大部分不太了解保险公司条款的具体意思。

  根据本报早前的一份车主调查显示,有80%以上的车主在购买车险时完全不看车险背后的各项保险条款,而全部看完的车主几乎为零。调查表明,造成车主不仔细阅读车险条款的关键原因是,车险条款的专业术语用的过于频繁,车主较难理解也是车险遭遇纠纷的关键源头。

  事实上,早在2006年保险公司曾经尝试推出“通俗版保单”,但由于通俗化语言会给司法界定带来困难,最终并没有在车险全行业推广。

  完善赔偿机制或将缓解矛盾

  有法律专家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消费者的服务机构,如果履行了保险代位追偿权,那么现在争议较多的“无责免赔”则不会产生更大的纠纷。

  所谓保险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代被保险人之位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是保险代为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所在。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有权利代车主去向第三方追讨赔偿。假如车主a和b发生了两车事故,车主a负全责,但是车主a拒绝给予车主b赔偿,那么车主b的保险公司就有权利向车主a的保险公司就行保险代位追偿。

  既然保险公司有代位追偿,那么为什么车主还不能获得理赔呢?就目前车险的情况来看,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并不是义务,而是一种附加服务。

  一位保险公司内部人士向记者表示,所有公司都希望自己的服务尽善尽美,增加客户的忠诚度,进而留住客户。公司实行代为追偿是一种附加服务,而不是义务。而启动代位追偿将大大增加险企的人力成本及赔付压力。

  我们能够注意的是,如果保险公司启动了代位赔偿机制,将大大的缓解目前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

  缺乏诚信致使恶性循环

  事实上,除了无责免赔之外,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似乎陷入了永无止尽的恶性循环中。消费者一方面对保险条款进行质疑,另一方面却采用其他“非正常”渠道寻找保单漏洞;而保险公司一方面在吸引消费者,另一方面却没有给消费者就保单内容作出明确解释。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之间就这样产生了“恶性循环”,而这条根源就是消费者和保险公司都缺乏诚信所造成。

  “既然保险公司规定无责免赔,那作为车主就只能通过人为的手段让保险公司赔偿。”在记者的采访中,这句话是被消费者反复说道。而事实的结果表明,不少车主都表示采用过类似于“骗保”的行为来应对保险公司的“无责免赔”。

  车主吴先生在小区里曾经遭遇到车辆被其他车辆刮蹭,但由于找不到肇事方,吴先生就自己将车撞上绿化造成单车事故来向保险公司寻求赔偿。“这种情况实际上很多,但保险公司无法完全避免。”一位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告诉记者,在目前的实际理赔环节中,保险公司往往要求勘察现场,可是由于市场竞争过于激烈,繁琐的理赔鉴定会造成客户的流失。为了拉拢更多的客户,勘察现场的条件正在逐渐降低,其中有些保险公司规定,1000元以下的赔偿款项不用勘察现场。“正是这种规定让不少消费者产生了制造事故的情况。”该理赔员表示。

  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已经形成恶性循环。记者发现,恶性循环产生的关键因素是整个诚信体系不足所造成。肇事者肇事后“逃逸”或“耍无赖”的举动是第一个不诚信因素;而车主在遭遇到损失后,又采取“骗保”的方式是在延续不诚信;保险公司在卖保险给消费者时,对于保险条款没有做出明确说明,故意误导消费者也是源于不诚信。每个环节看似不相干,却又是环环相扣。归根结底,大家都是一心想着自己的利益而忽视大局,最终以不诚信的方法欺瞒对方。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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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汽车保险保费的计算公式看似简单,但真正算起来相当复杂,不仅涉及车辆本身型号价格,所保车险种类,还要根据保险公司的费率系数调整。目前,最主要的汽车保险费计算公式包括以下几条:1.车辆损失险保费=基本保险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2.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固定档次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险费。3.全车盗抢险保费=车辆实际价值×费率。4.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保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5.玻璃单独破碎险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6.自燃损失险保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7.车上责任险保费=本险种赔偿限额×费率。...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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