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改变用途 出险理赔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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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31 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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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雨夜视线不清,赵某驾车急转弯时,车辆失控,撞到路边的护栏,造成车辆严重损失,保险公司定损后拒赔,车主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
王先生起诉称,去年8月22日23时许,朋友赵某驾驶车辆,行驶到密云县赶河厂山梁,因雨夜视线不清,急转弯时车辆失控,撞到路边的护栏,造成车辆严重损坏,驾驶员赵某和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丁某严重受伤。经密云县交通局交通大队处理,认定赵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保险公司定损认定,本次事故的财产损失为55000元,因为事故原因,王先生赔偿路政护栏维修费2400元。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车辆超载和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理赔。
王先生表示,自己的车辆并不存在超载一说,被保险车辆也是属于自用,没有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车辆的财产损失574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称,事故车辆替水厂拉水,进行营利,改变了使用性质,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不予赔偿,所以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理赔期限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
通知期限是保险条款规定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此事故通知保险公司的期限。这两种期限在保险条款中有如下几种表述: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 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 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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