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车未办理过户,出险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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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 19: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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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购车后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一年,即1987年11月1日至1988年10月1日止,保险额为15000元。1988年元月,该单位将汽车转卖给个体户肖某,但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和车辆过户手续。肖某使用三个月后,又转让给祝某。肖慌称保险手续遗失(其实该单位未将保险单给他)。祝某于3月20日以保险单遗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手续。接待人找到该车原保单存根后,未请示领导,擅自为祝某补办了保险证。1988年6月24日,该车由雇请司机刘某驾驶跑长途运输,途中与外地个体户汽车相撞,致对方车损严重。事故经当地交警裁定,祝某应负完全责任,赔偿对方损失12800元,祝某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祝某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拒赔。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货物运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无须争得保险方同意外,经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出售,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物过户转让或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结论
本案中,保险车辆几经转让,均未正式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未“事先书面通知保险方“批改。基于此,投保方某单位已经构成违约。保险责任自汽车转卖给肖某时即行终止。无论是祝某还是该单位均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货物运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无须争得保险方同意外,经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出售,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物过户转让或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结论
本案中,保险车辆几经转让,均未正式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未“事先书面通知保险方“批改。基于此,投保方某单位已经构成违约。保险责任自汽车转卖给肖某时即行终止。无论是祝某还是该单位均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2013年6月8日
为车主揭示车险险公司理赔的十一大“禁区” “禁区”之一: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不赔。
以上这些情形中,司机并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法。此外,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付。
“禁区”之二: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
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
“禁区”之三: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
车辆行驶到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又强行打火才造成损坏,保险公司也不会进行赔偿。因为损失是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才...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