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实际案例解读车险中的第三者如何认定

 所属分类:  2013-8-3 10:42:47    加入收藏
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为使读者直观地理解谁是“第三者”,可用实际案例解读。

  第一,驾驶员永远不可能是第三者。小季受雇给王老板开大货车(报价 图片 参数),在一路段转弯时后轮滑下了路基。他下车到车后查看,被突然后移的货车压断了腿。由于医疗费较高,王老板在向保险公司以三者险索赔时被拒绝。保险公司只以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有限限额给予了赔付。

  第二,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但下车之后就成为了第三者(驾驶员及被保险人除外)。刘某驾驶中巴从事从县城跑乡镇的客运,驶至一路边西瓜摊时,驾驶员刘某及三位乘客下车买瓜,其余乘客在车上等候。没想到的是,未曾拉紧手刹的汽车溜车滑入路边沟底,撞伤了一位正在挑瓜的乘客,摔伤了3位车内乘客。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车内三位乘客不是第三者为由给予拒赔,但对在车下挑瓜被撞伤的乘客,则给予了赔付。

  第三,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张先生一次与朋友喝酒后,不敢再驾车,便由驾驶技术不够熟练的妻子将车开回。妻子在将车倒进院门时,不小心撞掉了大门,而倒地的大门又砸伤了自己8岁的儿子。考虑到这是由同一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张先生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只赔偿了大门损失,而拒绝赔偿儿子的医疗费。

  在这里,家庭成员的定义很有讲究。是否是家庭成员并非看有无血缘关系以及是否生活在一起,而是看“经济是否独立”。凡经济不独立的,视为家庭成员(包括养子、养女);而分立门户、经济独立的则视为第三者。如果是兄弟姐妹,没有分家立业前不算第三者,一旦分家立业,自己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就是完全意义上的第三者了。对于单位投保来说,则重点看是否独立核算,如果不是独立核算,就不是第三者,如果相互独立核算,则互为第三者,如公交公司内部独立核算的车队之间就应互为第三者。

  保险法提及的“车上人员“仅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因为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第三者“与“车上人员“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如果某人在意外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意外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不属于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申言之,判断交通事故受害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是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座位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2013年2月28日

车险辩论现场花絮:车主 公司各有立场
    现场花絮:车主 公司各有立场 会厅并不大,有二十几平的样子,记者到场的时候,桌前已经坐满了人,十几个记者围坐在外围,看着桌前一张张或熟悉或陌生的面孔。这种场面让人联想起两会的场面。 会议开始,给人印象最深的是主持人的一句话:“大家都有发言机会,不要着急,并且后面还留下了记者提问的时间,请每位发言不要超过5分钟。”给人感觉是,主持人多虑了,谁那么爱说,但后来事实证明,主持人还是很有先见之明的。 在座大多数人都购买过车险,因此对车险也颇有话可说。特别是口碑理财网的保险法律顾问李滨律师,在谈起自...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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