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电话车险涉嫌给予额外利益
赵女士的车险就要到期了,由于对去年投保的保险公司服务不满意,她正琢磨着换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就在这时,太平洋电话车险主动给赵女士打来电话,邀请她转投太平洋保险。可赵女士咨询了几家保险公司之后,对比发现太平洋电话车险的商业险价格明显偏高,比同业甚至高出13.64%。而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太平洋保险为了应对保费偏高带来客户数量减少的冲击,对电话车险投保人承诺赠予600元面值的加油卡,此举涉嫌违反保险监管机关严令禁止的“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行为。
保费高于同业
赵女士告诉导报记者,其爱车购于去年6月末,新车购置价为7万余元。今年以6.46万元保额投保车损险,再加上50万元的三者险、全车盗抢险、1万元的司机座位责任险及1万元乘客座位责任险(含以上4种基本险的不计免赔),此外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和2000元的车身划痕损失险,太平洋电话车险对上述4种主险和3种附加险的报价是3483元(指定省内行驶),最大优惠报价为3134元(同时指定省内行驶和指定1名驾驶人)。
而赵女士又咨询了另外一家大型保险公司,该公司获取上述同等保障则需要3449元(指定省内行驶)、2972元(同时指定省内行驶和指定1名驾驶人),分别比太平洋电话车险优惠了34元和162元。而另一家中小型保险公司则给出了更为优惠的报价,获取上述同等保障的保费分别为3065元(指定省内行驶)、2820元(同时指定省内行驶和指定1名驾驶人)。太平洋电话车险比该中小型保险公司电话车险的报价分别高出了418元和314元,超出比例分别为13.64%和11.13%,均超出10%。
消费者向太平洋保险支付了高额保费是否得到了相应的超优质服务呢?保监会统计资料显示,今年一季度保险监管机关共收到保险消费者关于太平洋财险的有效投诉243件,占财产险行业投诉总量的11.78%。另据媒体报道,太平洋电话车险一上海客户在投保后不久,其车险竟莫名其妙“被过户”,造成该客户车辆脱保300多天,太平洋保险对此回应称,业务员操作错误。
涉嫌给予额外利益
太平洋电话车险的工作人员告诉赵女士,购买太平洋保险的商业险和交强险,还可以获赠一张600元面值的加油卡。
向投保客户赠送加油卡是否属于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行为呢?就此,导报记者17日致电太平洋财险山东分公司办公室负责人郭宗杰,其表示就此事向相关人员求证后再予答复。但截至发稿,导报记者尚未收到来自太平洋财险山东分公司的任何形式的回应。
导报记者查阅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法》第116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违反该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导报记者获悉,今年1月14日,陕西保监局向太平洋财险西安中心支公司开出2013年一号罚单,该文件显示,太平洋财险西安中心支公司被查出“下属营业部、曲江业务部、高新营销服务部、莲湖支公司通过办公用品、电子耗材、燃油等科目虚列营业费用套取资金201.4万元”,而套取的资金其中一项用途便是“向办理续保业务的客户赠送礼品”,该公司受到陕西保监局罚款10万元处罚。
保费高于同业
赵女士告诉导报记者,其爱车购于去年6月末,新车购置价为7万余元。今年以6.46万元保额投保车损险,再加上50万元的三者险、全车盗抢险、1万元的司机座位责任险及1万元乘客座位责任险(含以上4种基本险的不计免赔),此外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和2000元的车身划痕损失险,太平洋电话车险对上述4种主险和3种附加险的报价是3483元(指定省内行驶),最大优惠报价为3134元(同时指定省内行驶和指定1名驾驶人)。
而赵女士又咨询了另外一家大型保险公司,该公司获取上述同等保障则需要3449元(指定省内行驶)、2972元(同时指定省内行驶和指定1名驾驶人),分别比太平洋电话车险优惠了34元和162元。而另一家中小型保险公司则给出了更为优惠的报价,获取上述同等保障的保费分别为3065元(指定省内行驶)、2820元(同时指定省内行驶和指定1名驾驶人)。太平洋电话车险比该中小型保险公司电话车险的报价分别高出了418元和314元,超出比例分别为13.64%和11.13%,均超出10%。
消费者向太平洋保险支付了高额保费是否得到了相应的超优质服务呢?保监会统计资料显示,今年一季度保险监管机关共收到保险消费者关于太平洋财险的有效投诉243件,占财产险行业投诉总量的11.78%。另据媒体报道,太平洋电话车险一上海客户在投保后不久,其车险竟莫名其妙“被过户”,造成该客户车辆脱保300多天,太平洋保险对此回应称,业务员操作错误。
涉嫌给予额外利益
太平洋电话车险的工作人员告诉赵女士,购买太平洋保险的商业险和交强险,还可以获赠一张600元面值的加油卡。
向投保客户赠送加油卡是否属于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行为呢?就此,导报记者17日致电太平洋财险山东分公司办公室负责人郭宗杰,其表示就此事向相关人员求证后再予答复。但截至发稿,导报记者尚未收到来自太平洋财险山东分公司的任何形式的回应。
导报记者查阅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法》第116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违反该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导报记者获悉,今年1月14日,陕西保监局向太平洋财险西安中心支公司开出2013年一号罚单,该文件显示,太平洋财险西安中心支公司被查出“下属营业部、曲江业务部、高新营销服务部、莲湖支公司通过办公用品、电子耗材、燃油等科目虚列营业费用套取资金201.4万元”,而套取的资金其中一项用途便是“向办理续保业务的客户赠送礼品”,该公司受到陕西保监局罚款10万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