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上遇废轮胎出车祸 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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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3 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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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晚的高速公路中间竟然有一个废弃的货车(报价 图片 参数)轮胎,途经此地的庞先生躲闪不及撞上轮胎,导致车辆受损,车上人员受伤。近日,庞先生将高速公路管理方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高速公司)告上法院索要赔偿,经市一中院调解,双方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华北高速公司一次性给付庞先生赔偿款44300元。
高速上遇废轮胎出车祸
2010年6月14日晚10时许,庞先生驾车行至京津塘高速塘沽至北京方向124.9公里处,突然看见前方高速路中间有个黑色不明物体,尽管庞先生踩下了刹车,但仍因车速过快撞上了障碍物,车辆也失去控制撞向路边,造成司机庞先生以及车上的一名乘车人受伤。
事后,庞先生才知道,高速路中间那个导致车祸的障碍物居然是一个废弃的货车轮胎。针对本次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京津塘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交通事故事实为,庞先生驾车至事故地段,遇情况在采取措施后,撞到地面上轮胎,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庞先生及乘车人受伤,庞先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日前,庞先生将高速公路管理方华北高速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包括拖车费、医药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64810.77元。此外,庞先生还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管理方拒绝赔偿
面对起诉,华北高速公司表示不同意庞先生的诉讼请求。华北高速公司认为,庞先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应注意到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保证自己能够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排除的措施。而庞先生提交的证据则显示,导致事故发生的轮胎仅仅在一个行车道的一侧,庞先生完全可以变更车道避免事故发生。
此外,华北高速公司还提出,路面上出现的废旧轮胎,并非是高速公司放置的,而是不可知的其他人放的。高速公司的义务是对路面进行不定期的及时的巡视或清理,而不是随时对路面进行清理。
经调解赔偿四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庞先生同华北高速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华北高速公司作为京津塘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向在该道路上通行的庞先生的车辆收取费用。庞先生履行了缴费义务,则被告华北高速公司应当履行道路管理者的义务,即保证高速公路的正常使用功能,保障行车安全、舒适、通畅,保障交费车辆安全通行的义务。
尽管华北高速公司在公路上进行过巡视和清扫,但并未及时发现道路上的轮胎,也未采取设置相应警示标志或尽快清除轮胎的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华北高速公司声称该轮胎是其他车辆置于该处,但在其提交的证据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均不能证明这一说法,因此法院不予认可。法院同时指出,庞先生在高速路上行驶,应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其未尽足够注意义务避免事故发生,本身亦存在过失,因此应适当减轻被告华北高速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庞先生46869.47元。收到判决后,华北高速公诉不服判决,向市一中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华北高速公司和庞先生自愿达成协议,由华北高速公司一次性给付庞先生赔偿款人民币44300元。
高速上遇废轮胎出车祸
2010年6月14日晚10时许,庞先生驾车行至京津塘高速塘沽至北京方向124.9公里处,突然看见前方高速路中间有个黑色不明物体,尽管庞先生踩下了刹车,但仍因车速过快撞上了障碍物,车辆也失去控制撞向路边,造成司机庞先生以及车上的一名乘车人受伤。
事后,庞先生才知道,高速路中间那个导致车祸的障碍物居然是一个废弃的货车轮胎。针对本次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京津塘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交通事故事实为,庞先生驾车至事故地段,遇情况在采取措施后,撞到地面上轮胎,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庞先生及乘车人受伤,庞先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日前,庞先生将高速公路管理方华北高速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包括拖车费、医药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64810.77元。此外,庞先生还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管理方拒绝赔偿
面对起诉,华北高速公司表示不同意庞先生的诉讼请求。华北高速公司认为,庞先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应注意到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保证自己能够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排除的措施。而庞先生提交的证据则显示,导致事故发生的轮胎仅仅在一个行车道的一侧,庞先生完全可以变更车道避免事故发生。
此外,华北高速公司还提出,路面上出现的废旧轮胎,并非是高速公司放置的,而是不可知的其他人放的。高速公司的义务是对路面进行不定期的及时的巡视或清理,而不是随时对路面进行清理。
经调解赔偿四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庞先生同华北高速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华北高速公司作为京津塘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向在该道路上通行的庞先生的车辆收取费用。庞先生履行了缴费义务,则被告华北高速公司应当履行道路管理者的义务,即保证高速公路的正常使用功能,保障行车安全、舒适、通畅,保障交费车辆安全通行的义务。
尽管华北高速公司在公路上进行过巡视和清扫,但并未及时发现道路上的轮胎,也未采取设置相应警示标志或尽快清除轮胎的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华北高速公司声称该轮胎是其他车辆置于该处,但在其提交的证据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均不能证明这一说法,因此法院不予认可。法院同时指出,庞先生在高速路上行驶,应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其未尽足够注意义务避免事故发生,本身亦存在过失,因此应适当减轻被告华北高速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庞先生46869.47元。收到判决后,华北高速公诉不服判决,向市一中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华北高速公司和庞先生自愿达成协议,由华北高速公司一次性给付庞先生赔偿款人民币44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