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到自家亲属 司机所购买的车险到底有没有用呢?
一般来说,车险通常由损失险与责任险两部分构成,损失险赔偿范围只针对车辆本身的损失,对于人身伤亡是不负责赔偿的,而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既包括了财产损失又包括人身损害。目前,车主们所购买的责任险多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根据以上两种保险的条款,肇事者误撞亲属的情况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但不属于商业三责险的理赔范围。这是因为交强险属于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目的在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具有一定公益性质,合同条款不区分受害者是否为肇事者的亲属,保险公司一律承担保险责任。而商业三责险属于普通商业保险,合同条款将“被保险人家属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列为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于肇事者亲属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为什么商业三责险的合同条款会有这种“不近人情”的规定呢?这要从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说起。责任保险顾名思义,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通俗地说,就是当被保险人因侵权行为给别人造成损害时,保险公司替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即责任保险是一种“保别人不保自己”的保险,被保险人自身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是不能通过责任保险获得补偿的。肇事者与亲属来自同一家庭,肇事者既是加害方又是受害者,肇事者不可能向自己主张赔偿责任,我国法律上并不支持这种家庭成员内部的赔偿责任,这一责任在法律上因身份混同而消灭。而责任保险是以法律责任为前提条件的,肇事者对亲属不存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自然无法赔偿,如果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相当于肇事者从中获得了额外利益,这显然有违责任保险的性质和功能,因此保险公司在除外责任中将其排除。
另外,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家属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列为除外责任,还有防范道德风险的考虑。道德风险是指人们以不诚实或故意欺诈行为促使保险事故发生,以便从保险中获得额外利益的风险因素,即人们通常说的“骗保”风险。保险欺诈不仅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全体投保人的利益,还可能引发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因此保险公司对道德风险都采取谨慎防控的态度,在制定条款时将可能产生道德风险的情形进行排除,不承保“被保险人家属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即属于此种情况。
虽然商业三责险不承保肇事者家属的损失,但受害者还是可以通过其他保险产品获得保障,比如意外险、长期寿险等,特别是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有效填补商业三责险的保障空白。目前,保险公司都开办有短期意外险业务,保障范围涵盖了包括交通意外在内的绝大多数意外事故,这样的意外风险保障真不能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