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车险有哪些小绝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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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8 19: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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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了一个月4S店,上周末总算把车子定下来了。签了购车合同,接下来就是买保险的事情了。我的销售员极力推荐我在4S店买保险,并给出了一份保险价格单。我告诉他,想自己打电话问问价格,他马上不太高兴。“不在我们这里买保险,以后麻烦很多的。”
我还真不信这个邪。周一,我给平安电话车险打了个电话,车型价格报过去,那边的价格马上出来了。4项基本商业险(三者50万,车损险,不计免赔,5个座位每座1万),算出来的价格为3844元。加上交强险950元,以及半年的车船税140元,合计价格为5044元。
这个价格,还真比我在4S店买便宜。从4S店给的保险报价单上,交强险、车船税的价格是一样的——分别为950元、140元。两者的差别,在商业险上。4S店报出的商业险价格为4252元,总价达到了5342元——比我自己打电话问到的,足足贵了408元。
因为是第一次买车险,4S店那边什么赠送都没有。可电话车险这边,业务员说可以赠送一个车载工具包(价值大概200元左右)。后来我又打了太平洋电话车险,他们的保价与平安这边几乎一样,不过可以多赠送一次免费拖车。
我现在很倾向于自己买车险,不过说实在的,也怕引起4S店的不满。万一到时候出了事故,维修理赔起来出问题,就很麻烦了。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具体可分车辆基本险和附加险两个部分。 机动车辆保险产生于19世纪末,世界上最早签发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是1895年由英国“法律意外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费为10英镑到100英镑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但汽车火险可以在增加保险费的条件下加保。
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险和乘客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车身损失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车上责任险、无过错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每个险别不计免赔是可以独立投保的。
2013年7月10日
荒唐的“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的案件 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街,有错!快速路上刹车不及时撞上了别的车,错上加错!可就是这样的驾驶员,居然在肇事后还将受害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并由此获得12.2万元赔偿金……最近一段时间,这样一则看似荒唐的“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的案件,正成为不少保险论坛里的热门话题,也引发了人们对交强险制度的新一轮思考。
“太没道理了,这不是在鼓励肇事么?”不少看过此贴的网友表示愤怒且难以理解。而有网友则尖锐地指出,正是交强险采取“无责赔付”的规定,才导致了如此“离奇”的判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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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它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对于维护车主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
查看全文>> 行家:现场定损理赔比较靠谱 对于如何防止骗保案的发生,一位资深的保险理赔人员小林说:“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现在保险公司规定,如果是双方事故,有交警出现场开证明保险公司就可以赔;如果是单方事故,超过一定金额,就需要我们去核实现场。另外,报案定损理赔过程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首先,报案人必须带齐自己的证件来报案,这样就杜绝修理厂的暗中操作。其次,在核查的时候,定损人员检查要更加仔细,如果单方事故,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去出现场。第三,对于双方事故,在车主报案时,要多询问发...
查看全文>> 当日投保交强险,保单次日零时起生效是保险行业的惯例。因此,当事人投保当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通常以事故不在保险期间为由拒赔。日前,这个保险行业的潜规则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回原形。
案宗
保险真空期出意外
2009年6月29日8时,江苏如皋市民徐育恒来到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如皋支公司,为其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于当日8时6分向徐育恒签发了交强险保险单正本一份,保险期间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至2010年6月29日24时。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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