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按照比例赔付有哪些情况

 所属分类:  2013-8-8 21:34:07    加入收藏
  比例赔付是指保险公司不按实际损失全额承担赔偿责任,而是按照实际损失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在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中,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都将导致比例赔付。

     举例说明如下:一辆价值12万元的普通桑塔纳轿车,按照6万元投保车辆损失险,如果车辆碰撞后需要2万元修理费(假设是自己车的全部责任,并已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公司只赔偿1万元,计算方法是:赔款额=修理费×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同样的事故,如果按照12万元足额投保,将得到保险公司2万元的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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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7月某日,投保人驾驶AUFO99号小型客车经过第一大道第一路段时,将行人赵某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交警大队调查认定,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于某与死者赵某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由于某向死者家属赔偿抢救费人民币1,500.00元;死亡赔偿金、伤葬费、精神损失费等300,000.00元。达成协议后,于某立即对死者家属按照协议赔偿完毕;另,于某因维修AUFO99号车辆支付了维修费用3,235.00元。

   于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向其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111,5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190,000.00元,车辆损失保险金2,588.00元(3,235.00元×80%)。

   关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及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同时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申请人,保险公司应当先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通过机动车商业保险予以赔偿。

   本案中于某在事故发生后除向受害者家属赔付1,500.00元抢救费外,还在交警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受害者30万元,包括精神抚慰金5万元,其余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201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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