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承保价值越高日后理赔金额越高?

 所属分类:  2013-8-8 21:37:00    加入收藏
  在我们购买汽车保险的时候,可能会听到保险公司或朋友们说出各种自己买保险的经验之谈。

   一、全险≠全赔偿

   相信很多朋友在选择车险的时候都会和保险推销员说,我的车要上全险,因此多数朋友误以为给爱车上了“全险”就可以得到“全赔”。经过了解,其实“全险”这个词在保险公司和国家相关法律中并不存在,只是人们的一个习惯用语。人们习惯性地将包括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车损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在内的几个主要险种笼统地称为“全险”。因此,上“全险”并不等于全赔。

   您在车辆保险投保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相关投保保险公司针对不同险种的解释以及理赔范围的界定,也就是理赔的前提是什么。如果不了解清楚就贸然购买保险,即使购买了所谓的“全险”,也不一定会获取全额赔偿。我的建议就是您可以根据自身的使用情况,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所需要的风险保障,这样不仅能为您以后的理赔提供便利,同时也节省了一部分车辆的保险费用。

   二、涉水险不一定要单独购买

   之前的理解,没有购买涉水险的车辆在遇到发动机进水后,是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的,但其实这说法不完全正确。因为部分保险公司的条款对于此问题有明确的说明,购买的车损险是涵盖涉水险和自燃险等附加险种的,如果不需要的话可以单独剔除。

   三、车辆承保价值越高日后理赔金额越高

   相信各位车主朋友们一定都不希望车辆被盗或者毁坏的情况出现在自己身上,没关系,只要您上的保险可以符合您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就会完整的赔付您应得的赔款。而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那就是车辆承保价格越高日后就能得到车辆承保时的金额吗?

   当然回答是否定的,如果您是新车保险,那么车辆投保金额就会按照车辆实际销售价格,而如果您是续保险,那么车辆投保金额将会按照当前新车销售或者二手车销售价格进行投保。因此您在投保的时候车辆投保金额应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足额投保,确保出险时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千万不要超额投保,因为超额投保并不能得到超额的赔偿,这样做只是白白浪费钱。

   四、老龄车上保险困难是误区

   很多开老车的朋友可能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就是在购买保险的时候经常受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其实这里有个误区,并不是购买所有的险种都有困难,这里主要说的是车损险。因为老龄车的定损比较困难,残值的确定也很模糊,另外相关维修配件较少,所以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此类车型。另外,购买交强险和三者险是不受使用年限的影响。不过对于年头过长的老旧车型,相关保费是有一定上浮的。

   注意特别条款

   多数保险公司为了减少赔款而设定了很多特别条款,我们在车辆投保的时候一定要特别的注意。比如:盗抢险的生效日期为汽车牌照办理好的次日生效、行驶范围为XX省(市、自治区)境内、保险受益人为XX等,这些都是保险公司制定的一些所谓的“特别条款”。

   这些特别条款经常被视作是保障保险公司自身利益的“霸王条款”。对于办理保险的车主来说,应该在投保前咨询清楚,同时在收到保险单时特别注意一下在内容上有无限制性的”特别约定”,以免日后维护自已利益时障碍重重。

   盗抢未遂不赔付

   车辆上了盗抢险,车辆被盗可以得到此险种的赔付。但如果遭到人为将锁块撬坏,或者四条轮胎被偷走了,但车辆主体并没有被偷走,都是不能得到此险种的赔付的。同样,如果在车内或后备箱内存放的东西或贵重物品被盗,但车辆并没有被偷走,也是无法得到盗抢险赔付的,这些情况属于刑事案件范畴

2013年3月3日

车险新规删除14项免责条款
    删除14项免责条款 征求意见稿弱化了责任免除,提高了车险保障能力。 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14条责任免除,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在征求意见稿中都被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 中保协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样做是为了减少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将非故意过失不作为责任免除。比如驾驶证未年审,以往保险公司...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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