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出事遭拒赔 原是积分惹祸端

 所属分类:  2013-8-14 22:57:48    加入收藏
交警部门的计算机系统升级出差错,导致记载一名驾驶员的违法驾驶记分由2分变15分,投保的小轿车肇事后,保险公司不付保险金——

  4年维权 车主三上法庭终获赔

  投保车出事遭拒赔 原是积分惹祸端

  翁道明就职于柳州市一家科技公司。2007年1月,翁道明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轿车买了车辆财产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限从2007年1月27日至2008年1月26日。按照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在保险期内,翁道明如果有因违法驾驶被记分累计达到12分,该车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同年12月27日晚7时许,翁道明驾车在融安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撞坏了路政设施,车子也遭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翁道明负事故全部责任,翁道明为此赔偿路政部门的损失1.2万元,支付修车费、事故处理费共计7.56万元。

  翁道明损失不小,心想好在买了保险,还可以挽回损失。2008年2月3日,翁道明备好有关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事故理赔,不料竟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令翁道明甚感惊讶:翁道明驾车发生事故时,其驾驶证已经因违章行为被记分超过12分,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在保险公司,翁道明看到交警支队车管所2008年2月28日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确实显示其驾驶证违法记分已达到15分。翁道明很纳闷:自己平时开车挺小心的,即便偶有违章,也不至于12分全被扣完吧?于是他亲自跑到车管所查询。同年3月17日,车管所给出的查询结果显示:翁道明的驾驶证违法记分为2分。

  一审判车主获赔 二审公司成赢家

  可是,保险公司并不认可翁道明提供的查询结果。协商赔偿未果,翁道明便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8.76万元。

  一审时,柳北区法院采信了翁道明提交的查询结果,认定翁道明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因违章被记分不足12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翁道明保险金8.76万元。

  一审判决令保险公司不满,认为翁道明一审时提交的查询记录是在年度清分后得出的结果,而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被记分已达15分,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保险公司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采纳了保险公司的主张,认为翁道明驾驶投保车辆出事故时,其驾驶证被记分达到15分,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翁道明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柳州市中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翁道明的诉讼请求。

  再审提供新证据 车主权益获维护

  二审竟然改判了,这让翁道明很不服气,他认为关键还是扣分的证据问题。后来,翁道明再次前往车管所取证。车管所于2010年9月15日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证实2008年3月17日前,翁道明并没有因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分,其2008年2月28日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违法记分15分,实际上是计算机系统升级错误所致。同时,翁道明还从车管所调出了年度清分记录,载明他所驾车辆的清分日期是2009年7月21日。

  有了车管所的《情况说明》和清分记录,翁道明心里有了底气,决定依法申诉。柳州市中院受理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中院于去年12月8日作出裁定,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柳州市中院再审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而成,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翁道明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约应当履行理赔的义务。

  两份不同的查询结果该如何认定?中院指出,保险公司虽然提供了2008年2月28日由车管所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作为证据,但该查询结果与车管所于同年3月17日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不相符,两份查询结果内容相互矛盾。而车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对2008年2月28日出具的记分15分的查询结果确认为计算机系统升级出现差错,并查实翁道明持有的驾驶证在2008年3月17日之前的记分年度中,没有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分超过12分的情况。据此,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关于该案构成保险免责的主张不能成立。翁道明车辆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近日,柳州市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柳北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201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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