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百万元赛车撞上房屋门垛
近日,朝阳法院一审认定丰宝驰公司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判决杨女士赔偿车辆损失30万元、鉴定费3000元。
◆ 试驾车撞上房屋门垛
据了解,2012年2月4日,杨女士来到涉案赛车的专卖店。在出示驾驶证并签订《试驾协议书》后,杨女士决定试驾车辆。
当天15时40分许,杨女士驾驶专卖店提供的进口原装赛车上了路。当车行驶到朝阳金盏乡金港汽车公园南门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前部与路侧房屋门垛相撞。与此同时,丰宝驰公司陪乘人员李先生与同在一车的另一试驾者田先生受伤。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杨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丰宝驰公司委托鉴定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是完全报废。
◆ 涉案车残值为两万元
丰宝驰公司称,被撞坏的进口车价值128.8万元。杨女士在试驾车辆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将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杨女士赔偿车辆损失及鉴定费用111.8万余元。
庭审时,杨女士称,自己是受邀参加试驾,原定试驾地点是金港公园内的赛道,但丰宝驰公司要求试驾地点改为社会道路。此外,事发时,车辆稳定系统未正常开启,轮胎磨损严重、不具备上路条件。在试驾过程中,陪驾人员允许其借道超车,在超车过程中,发生事故。
同时,杨女士不认可丰宝驰公司给出的评估结论,要求重新鉴定申请。
法院委托价格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108.7万元。
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时表示,涉案车辆修理费高于车辆自身价值,该车残值为21740元。
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鉴定显示,杨女士试驾的车车胎已经严重磨损,胎面胶部分脱落,按照国家标准,车辆应停止使用。
◆ 车辆所属公司已上诉
法院认为,杨女士在试驾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涉案车辆损坏,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虽然鉴定显示涉案车辆轮胎胎面花纹已磨损至磨耗标志,应停止使用,但该结论尚不足以证明系车辆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杨女士应当赔偿涉案车辆损失。
同时,法院认为,由于原告丰宝驰公司未给涉案车辆机动车号牌,也未对该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或其他保险,且鉴定显示该车轮胎应停止使用。在此情况下,丰宝驰公司仍允许杨女士驾驶该车辆在社会道路路段行驶,违反了交通法规及国家相关标准,对于事件也有过错。所以,应当减轻杨女士的赔偿责任。
近日,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丰宝驰公司不服,已提出上诉。
◆ 法官提醒:试驾协议应明示相关责任
为通过试驾试乘体验吸引潜在消费者,4s店普遍推出新车试驾服务,但因此引发的纠纷却呈上升趋势。而因试驾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试驾人驾驶技术是否成熟、是否适应所试驾的“新”车型以及试驾车辆安全性能及操控等方面。
为此,本案主审法官杨帆发出提醒:
4s店在推出试驾服务时,应在试驾车辆和试驾场地方面提供完善服务,以降低试驾风险。有条件的4s店最好应配备专用试驾场地,特别是对于动力强劲、操控性极强的赛车,这样既有利于消费者充分体验车辆操控性,也降低了试驾人因不熟悉车辆性能造成事故的风险和损失。另外,4s店有义务在签订试驾协议前,向消费者告知驾车风险,并就事故责任的相关条款作出特别提示。
作为试驾者,对无号牌、未投保车辆保险的车辆要慎重试驾。试驾前,就车辆安全性能及车况进行全面了解,最好进行书面确认。针对自己的驾驶经验和技术要“量技而行”,在社会道路谨慎试驾,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同时,试驾人要看清试驾协议,充分了解有关责任承担的条款。 目前,试驾协议多为商家单方拟定,未与消费者协商相关条款,为格式合同。不少4s店提供的试驾书面协议存在“消费陷阱”,甚至在协议中加入“发生交通事故一律由试驾者承担赔偿责任”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