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件:维修理赔金 相差一倍
案件:维修理赔金相差一倍
暴雨过后,车库进水严重,车主王先生停在车库的奔驰被完全浸泡在水中。事发后,王先生所在小区立刻采取了行动,将王先生的奔驰车从水中捞了上来,但是由于车辆的大半个车身浸泡在水中,车辆的零部件及行车电脑等装置都出现不同程度的故障,王先生立刻将车拉到4s店进行修理。4s店的工作人员告诉王先生,由于车辆的电路及其他主要部件进水严重,车辆如果重新修理,需要支付维修费用100万元左右,为此维修人员建议王先生重购新车。
对此,王先生当即表示,修理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赔偿,并不需要换新车。在维修后,4s店将一张维修清单交给王先生,上面的维修总价格为100万元。可是当保险公司对王先生的帐单进行了调查定损后表示,只能理赔给王先生共47万元。面对巨大的差额,王先生希望保险公司给出合理的解答。
审理中保险公司败诉
那么保险公司为何会定出如此悬殊的差价呢?保险公司认为,他们完全按照王先生所出具的配置单据进行调查,根据这些单据上的配件项目,实际上只需要支付47万元就可以完成配件更换,而且对于车主来说,很多配件是不需要进行更换的,所以王先生的修理价格有偏差。
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措辞,王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针对双方的说法,法院委托鉴定人员调查维修费用到底是多少。最终在鉴定人员的调查后确定,此次的维修费用应为90万元。最终法院认可了鉴定人员的鉴定依据,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90万元。
那么鉴定人员的鉴定依据是什么?为何会出现另一种结果呢?
专家剖析:哪些部件是差价产生的源头?
参与鉴定工作的曹工表示,目前确实存在保险定损和实际维修费用的有差距的情况,这些差别主要体现在5大方面。曹工将本期案例中进水后的车辆零件以及维修环节分成以下几个部分,通过这些部分来解析差价的产生。
1、车辆浸水时的直接损失
上述案件中,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为47万元,但是查勘报告中只涉及了当时已经损坏的零部件而没有考虑到辅助损失。比如说有些配件(喷油嘴、密封圈、气门油封、进气歧管床垫等)因拆卸后而无法再次使用的损失没有计算在内。
同样属于这个浸水损失范畴的有发动机上修包、发动机下修包、气门油封、气门室盖垫、进气歧管床垫、节气门马达等几项。
2、车辆的电器、传感器等电子部件后期故障
除了浸水后直接损失的零件外,车辆的电器、传感器等电子部件在浸水后极易短路而造成后期故障。
但在上述案件中由于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双方未达成定损协议,所以保险公司的理赔单上对一些可能会引发后续损坏的电子设备,及可靠性不能保证的电子设备的理赔项目都未放在赔偿单上。这些设备包括:侧安全气囊传感器、辅助风扇w140、内照明灯、后空调鼓风机、后阅读灯、驻车位置传感器等55个电子设备。
这些电子设备保险公司在定损时仅计算了部分,但是事实上,大部分电子设备的更换价格都在万元以上,电子设备的是否需要更换造成了这次案件中价格差距较大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