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在质保期内自燃 谁来买单
买不久的汽车,突然发生自燃事故,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昨天,宁波市消保委就此向媒体发布观点:汽车质保期内“自燃险”该由经销商购买。宁波市消保委观点认为,新车在质保期内自燃,只要能排除人为因素,厂商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据消保委指出,近几年,随着全市汽车购买量的不断增加,这类因汽车在保修期内发生自燃而引发的消费投诉每年都有发生。而这类消费纠纷的调解处理往往比较困难,消费者要维护自身权益也往往耗时长,难度大。
如在前年10月底,市民毛女士以14.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斯柯达明锐轿车,并购买了包括自燃险在内的汽车保险。汽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起火燃烧(购买一个月行驶到960公里),造成整车毁损。而经销商通过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函结论是“从已存的车辆烧损的残骸分析,未发现有与车辆质量有关的质量问题,故此起火烧事故与上海大众的产品质量无关,上海大众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而保险公司则表示“在排除人为因素的前提下我们可以给你理赔”,三方因此陷入僵局。
又如前年6月29日,王女士夫妇以64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2011年1月14日傍晚6点左右,王女士的丈夫在车子行驶过程中,发现车辆突然冒烟起火。随后这辆车即被烧坏并报废。对此,王女士夫妇多次到该汽车销售公司要求赔偿,自主交涉未果。
宁波市消保委指出,这类案件之所以成为投诉处理的难点,关键是汽车经销商与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推诿。
每次发生自燃事件后,消费者找经销商索赔,经销商答复往往是:你已经投保自燃险,所以你得先向保险公司理赔,把理赔款拿过来后,我们在排除人为因素的前提下给你补一辆新车。消费者向保险公司理赔,结果却是:在排除人为因素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给你理赔,但是你要将获赔部分的追偿权移交。可是把追偿权移交给保险公司后,消费者又将如何向汽车公司追偿不足部分?
针对这个老大难问题,市消保委在向此类案例各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走访保险行业协会,咨询保险领域的法律专家后,召开由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消费者及法律专家参加的案件调处会等。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宁波消保委观点——汽车质保期内“自燃险”该由经销商购买。为今后妥善解决这类问题指出了方向。
自燃险即车辆自燃损失保险,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的一个附加险种,单买车损险不包赔“自燃”,私家车或营运用车需要额外投保自燃险,才能获得理赔。自燃险理赔的范围是指因被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非法私自改装车辆不在该险种的理赔范围。此外,一旦车辆出现自燃,车主要积极施救,因车主的不作为而使车辆自燃损失增大,可能会造成理赔的被动。投保该险种后,汽车如发生自燃,一般80%的损失都能获得理赔。
2013年5月6日
购买车险,首先要睁大眼睛选好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