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有责任范畴
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去年受理的保险投诉中,七成为车险理赔纠纷,而投诉的主要问题为车险定损理赔难、车险赔付迟迟不到账。专家提醒消费者,一定要充分利用好10天犹豫期,在签署合同前先弄明白合同的具体内容。
钱程建议,消费者在签署合同前,首先应该弄明白合同条款,即使不懂,也可以请教保险专业人士。她介绍说,正式签署任何保险合同前,都有10天犹豫期。这10天可以充分利用来理解和推敲合同的具体规定,如果你觉得保险合同不合适,还可以拒签合同,这10天犹豫期也可以看作是消费者的“反悔期”。“本来这10天是消费者可以充分利用的,但却没有引起消费者的重视,很多消费者白白放走了这个机会。”钱程表示。
消费提示
提示1:保险有责任范畴
案例:丁某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不久前因恶性肿瘤身故,保险公司因其购买的是意外险而拒绝赔偿。
提示:任何一种保险都有特定的保险责任范畴。丁某如果购买的是长期寿险或重疾险,就可以获得理赔。但他购买的是意外险,恶性肿瘤不是意外险的保障范畴。
提示2:车险“全保”并非“全赔”
案例:孙某投保了一份车险全险。某日标的车与三者车相撞,造成三者当场死亡和标的损坏。交警因“两车超载且未在路口确保安全”认定同等责任。交强险支付后,死亡三者剩余损失约30万元、标的车损约20万元,保险公司根据三者险条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超载而增加三者险项下10%的绝对免赔率,按照90%的比例支付三者险保险金;按照车损险条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超载为责任免除范畴而拒赔标的车损保险金。
提示:车险“全保”并非“全赔”。即使投保了车险的所有险种,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也是按“保险合同”赔付,也需要扣除“绝对免赔额(率)”,对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不予赔偿。
提示3:单方委托第三方定损可能引发更多争议
案例:袁先生投保车险。某日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行送至A修理厂定损价格为3.5万,而保险公司定损9000元。而后袁先生便单方委托某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鉴定维修金额为1.9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此价格仍过高。袁先生提出诉讼,因双方的维修价格争议,法院又指定B鉴定机构,重新做一次鉴定才结案。
提示:单方委托第三方定损可能引发更多争议,其中主要是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对车险的核保各持己见。目前深圳的车险损失鉴定机构有几十家,事主与保险公司如果找不同的鉴定机构,经常会就维修金额得出不同的鉴定结果,因此导致双方争执不下。最好和保险公司一起协商,共同选择第三方定损机构。
提示4:猝死并非意外
案例:某人投保意外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残疾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限自2010年11月至2012年11月。2012年9月24日,被保险人在家中睡觉过程中身故,法医鉴定报告结论为“符合心源性猝死的病理改变”。保险公司依此拒赔意外身故保险金。
提示:在车险以外的产险纠纷中,较多的是关于意外险覆盖范围的争执。很多消费者在购买意外险时,没有仔细阅读合同,不清楚意外险的排除责任。意外险针对的是外界的灾害等造成的损失,猝死是身体本身的病变导致,不符合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提示5:交通事故评残不一定获残险理赔
案例:1996年9月,洪某投保一份寿险,身故保额10万元,高残保险金额为20万元,被保险人为其本人,条款明确“三级以上残疾为高残”。2011年,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双腕关节粉碎性骨折,某司法鉴定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为两个九级伤残。被保险人据此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高残保额20万元,保险公司则以“被保险人身体未达到高度残疾”为由拒赔。
提示:车险案件和意外险的伤残标准不同。如果某人因遭受交通事故而“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在车险的理赔中将按照7级残疾计算残疾赔偿金,却因不符合意外险合同约定而无法按照7级残疾得到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理赔。
以后,在面对保险纠纷时,切记不要慌乱,在当初签订保险条款时,就要仔细清楚地知道每一条条款的内容,明白什么可保,什么不可保。否则在后期出现问题时,往往我们认为可保的内容,反而是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2013年6月25日
汽车保险有哪些种类?哪些是必须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