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承保回归实际价值 警惕保险公司提高费率
商业车险中部分备受消费者争议的“免责条款”或许即将成为历史。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近日对外公布了《中国保险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协会条款”),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之前的商业车险条款相比,旧条款中的14项免除责任的拒赔项目此次被纳入到了保险责任范围中。同时,协会条款还就商业车险的理赔方式、索赔资料提供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驾驶证失效”纳入保险责任
“一出事故,保险公司就拿各种理由来推脱,不愿理赔。”家住海淀的齐先生一提起车险中的“拒赔项目”就十分气愤。齐先生本应在今年6月份之前进行驾驶证年审,但工作一忙就没注意。然而没过几天,齐先生驾车在道路上发生了剐蹭事故,打电话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协议免责项目中含有的 “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一条拒绝赔偿。无奈之下,齐先生只好自己掏了腰包。
有过类似经历的并不只有齐先生一人,但是以后保险公司或许将无法再用这样的“理由”来拒绝向车主进行赔偿了。在中保协此次出台的“协会条款”中,将原来商业车险条款中诸如 “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14条有争议的免责条款予以删除。
“我们考虑到被保险人的驾驶能力并没有因为驾驶证是否失效而发生显著的变化,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把它从责任免除当中删除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车险工作组专家李冠如表示,“协会条款”之所以弱化保险协议中的部分免赔责任,是为了更大范围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险公司承保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协会条款”还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直接纳入到了主险保险责任,以免除附加险给投保人带来的额外负担。
车损险承保回归实际价值
今年3月份多家保险公司被曝光,在旧车承保时存在“高保低赔”的情况:投保时,车主需按新车价交纳对应的保费,而理赔时,却是按折旧价格进行理赔。
对于这一情况,“协会条款”此次也进行了规范。“协会条款”规定,保险人承保车辆损失险时,应以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除此以外,针对商业车险中“无责不赔”问题,“协会条款”也进行了相应规范。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无论自己有无责任,都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另外,“协会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
警惕保险公司提高费率
“扩大保险理赔范围、保障投保人权益的同时,还应加强对保险公司保险费率的控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业专家陶存文教授向记者表示,“协会条款”对于目前商业车险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将起到极大的规范作用,更好地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协会条款”的出台则意味着其理赔支出的增加和成本上升,因而部分车险企业有可能会通过提高保费或费率的形式来抵消这一部分成本。他表示,对此中保协和保监会也应予以关注,不要让这些成本再次转嫁到投保人身上。
2012年11月16日
车主理赔时需要依照一定理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