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漏保的损失谁该负责?

 所属分类:  2013-8-21 22:21:42    加入收藏
近日,温岭的俞女士来电:去年6月28日,我买了一辆雪佛兰轿车,是按揭的。当天,我就把保险费4670元交给业务员参保。7月2日,我出了事故,才知道保险业务员拿了钱却只给我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没有保,导致我一部分保费无法赔偿。

  记者核实报道:

  业务员拿了保费没入单

  俞女士是温岭人,在临海上班。去年6月28日,她在台州铭远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雪佛兰轿车,车险由汽车销售公司代办。

  当天,俞女士就把4670元保险费交给汽车销售业务员小俞,其中交强险950元,余下的是商业保险。那天,恰巧安邦保险公司台州车险部业务员张某在,小俞就将钱交给他办理车险。

  原以为交了保险费,车险肯定是投保了。谁知7月2日上午,俞女士开车去温岭上牌途中出了交通事故,撞了人。

  保险公司一查,告知俞女士她的车只保了交强险,商业保险并没有参保。明明交了钱提车当天就参保的,怎么会没投保?

  俞女士了解后才知道是保险业务员拿了钱没入单,“电话打给那业务员,他说会把事情处理好,不让我自己赔钱。”

  2万元商业保险无法理赔

  俞女士放心地让保险业务员去办,这场事故,俞女士花去6万多元,交强险理赔了4万多元,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的2万元左右自己掏了腰包。

  俞女士说,等了一两个月,张某回话说事情办不了,这钱没法理赔了。

  “这半年来我临海、路桥、椒江不断地跑,找车商,他说钱早就给保险业务员了,找保险公司,他说我没有投保,不在理赔范围。更可气的是,保险业务员电话也不接,人也找不着。”俞女士为这件事伤神费力,现在感觉各方就是在踢皮球。

  记者看到俞女士的两份保单,交强险的生效日期是2008年6月28日,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的生效日期为2008年7月3日。为什么同时交的钱,保单的生效日期相差那么久?很显然,商业保险是俞女士出事故后才被保上的。

  各方协商不下

  记者陪同俞女士来到铭远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经理柯云富说,按揭车辆车险一直投保在安邦保险,张某在他那里办理车险业务有好几年了,都没什么问题的。

  “钱肯定是交到保险业务员手里的,车主应该去找保险公司协商。”柯云富强调。

  俞女士一听挺生气,“我是委托你们代办的,钱交到你们的业务员手中,没办好,你们应该有责任。”

  随后,记者和俞女士等人又来到安邦保险台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俞建君表示,保险公司是按照合同办事,俞女士商业保险生效日期是7月3号,出事故在7月2号,保险公司肯定是不赔的。

  俞女士说,保险公司业务员代表保险公司,业务员拿钱放自己口袋,是公司管理不善,理应负责。

  最后,总经理说,张章建已经一两个月没来上班了,钱交给谁找谁,车险部是省公司直属,不归台州中心支公司管。

  记者数次拨打业务员张某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漏保的损失谁该负责?

  最后,事情还是没有协商下来,那么这份漏保的保险该由谁来承担呢?

  记者咨询了台州法进律师事务所,梅法进律师表示,俞女士可以将汽车销售公司、保险业务员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销售公司作为代理方没办好,业务员拿了钱没入单肯定是有责任的,而业务员当时收保费代表的又是保险公司,三方都有一定责任。协商不下,俞女士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13年1月31日

重复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与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从法理上判断,交强险属于财产险的范畴,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范的前提下,应该适用《保险法》。 根据《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规定,本案中该运输中心投保的两份交强险都是有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家保险公司都需要按交强险最高限额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首先,基于对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的分析,交强险并不是无限度的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是以其最高限额为限。其次,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明文禁止两份交强险同时受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交强险重复投保行为就不受《保险法》的约束。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