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索赔分五步走
第一步:
当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条款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如果保险标的在异地出险受损,被保险人应向原保险公司及其在出险当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报案。若当地无分支机构和代理人,只向原保险公司报案。当保险车辆发生全车被盗抢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保险公司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报案。报案的方式有:电话,或直接到保险公司,或代办点报案。异地出险,可以向当地保险公司报案。报案需提交的内容:保险单证号码、被保险人名称、车牌号码,事故 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造成的损失情况。
第二步: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应派人到保险公司理赔部门领取《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详细填写所列各项内容,并加盖印章。
第三步:
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如车辆)损毁,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四步:
提出索赔,提供单证。其中车辆被盗是在三个月内公安部门仍未破获案件时,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索赔所需的具体单证有: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其中,交通管理部门出据的责任认定书非常重要,保险公司一般根据交管部门的裁决书来确定赔款。 如果涉及车损和人身伤亡事故的,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伤者诊断证明(县级(含)以上医院)、残疾者评残法医鉴定证明、死亡者死亡证明、抢救治疗费收据、伤亡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情况证明 (派出所盖章)以及保险公司针对特殊情况要求的其他必要的证明。
第五步:
领取保险赔款。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及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出具车辆被盗抢证明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盗抢险条款中所列明的各种必要单证,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领取赔款时,法人团体要在权益转让书及赔款收据上盖章,个人要在权益转让书及赔款收据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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