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过期并未作废 出险能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8-23 8:58:00    加入收藏
 驾照超过规定的年检换证日期6天后,卢先生驾驶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尽管事后办理了年检手续,但保险公司仍以“事故发生时驾照过期”为由拒绝赔偿。不甘心就此忍气吞声的卢先生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怀柔法院。 

    遭遇车祸 保险拒赔 

    “我这就是典型的心存侥幸,才把挺简单一事儿给弄复杂了。”在怀柔法院的法庭外等待开庭的卢先生十分后悔。2010年9月,卢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名下的松花江牌客车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其中,商业险内又包括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份保险的期限均为一年,即从2010年9月8日零时至2011年9月7日24时。 

    2011年6月8日早上8点左右,卢先生外出办事时,驾驶着这辆“松花江”和前车发生了追尾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为卢某全责。对方车辆和自己的“松花江”两辆车的修车费共计10677元,全部是卢先生垫付的。而当卢先生拿着修车费用的单据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交强险2000元。 

    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是,事故发生时,卢先生的驾驶证没有年审。 

    心存侥幸 驾照过期 

    原来,卢先生所持有的驾照已经到了6年的有效期,原本应该在2011年6月2日前往交管部门年检并换领新驾照,然而,因为那段时间工作繁忙,卢先生一时将驾照年检这事忘在了脑后,并在驾照过期后的第6天发生了交通事故。“就这么巧,我拿驾照这么多年也没出过事,本想着得空就去换证,结果偏巧就出了事儿。可我就是忘了换证,又不是驾照被吊销,他们凭什么不赔我修车费?” 

    事故发生后的第3天,卢先生拿着驾照前往交管部门换领了新的驾照,新驾照的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11年6月2日,有效期限10年。尽管换领了新证,保险公司仍然不予认可。多次协商未果后,卢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怀柔法院。 

    证件过期 并未作废 

    庭审中,保险公司拿出了当时同卢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指出,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有“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是免赔内容之一,自己只是按照双方的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卢先生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发生保险事故时,卢先生的驾驶证虽然超过年审换证的日期6天,但并不意味着其驾驶证就此失效或作废。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双方所签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中“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为由拒绝理赔。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卢某保险理赔款10677元。 

    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出险当天,即2011年6月8日,原告卢某的驾驶证未按时办理年审换证超期6天,而6月11日,卢某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年审换证,其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11年6月2日,有效期限10年。“也就是说,驾驶证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发生事故时,原告卢某的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因此我们才做出了上述判决。”法官说。

2013年7月30日

盘点车险不能索赔的费用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理赔人员会同事故车方及事故有关当事人依据保险单、条款、法规和各类标准,通过平等协商进一步确定事故车辆及相关财产的损失,核定事故中人员伤亡的费用,以及进行损余物资作价处理等事项的工作。一般核定损失的内容分为车辆定损、确定人员伤亡费用、确定其他财产损失、确定施救费用和残值处理五个方面。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可以负责赔偿的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鉴定费须经保险人同意)、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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