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新车出险 拒赔谁之过?

 所属分类:  2013-8-23 16:14:14    加入收藏
近日,一则太保无照新车拒赔案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尽管这一赔案还没有定论,但已在社会各界展开大讨论:无照承保、出险又因无照拒赔前后自相矛盾,无照出险拒赔仍收保费、计入保险期限不合情理……诸多新车承保理赔中的漏洞也由此浮出水面。

  ■案件回顾:

  昆明车主龚先生买了一辆60多万元的工程车,并花了1万多元买了足额商业车险。工程车的落户手续要一个月完成,不料新车在到手的第28天出了意外,导致他人死亡。地方法院判决龚先生承担死者的各项赔偿金27万元。

  此时车子的临时号牌已经过期。车险保单上注明,保险期限为2010年3月15日20时起,到2011年3月15日20时止。龚先生的车出事故的日期是2010年4月18日,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公司以车子“没有上正式牌照”为由拒赔,龚先生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保险有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龚先生保险赔偿金25万余元。

  承保漏洞

  无照承保,出险因无照拒赔,承保前后自相矛盾。

  通常而言,车主购买新车时,在领取牌照之前就需要办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主张是,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一并支付保费办理商业车险,在商业险缴费的次日起保单生效。也就是说,从投保次日凌晨开始计算保险期限。

  同时,保险公司又依照惯例认定“保险车辆须有合法的行驶证件及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保单无效”。

  如此看来,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仅在保单记载新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多数没有载明车牌号),保单就已经生效,而认定保单有效的前提条件之一却是具有合法的号牌。对此,保险律师认为,这种前后矛盾的操作方式,必然导致后期理赔的纠纷,并质疑保险公司给无牌照新车承保的目的在于揽客户却不计后果。

  国家行政学院保险法实务专家刘锐指出,新车没有牌照期间出险,保险公司承担或不承担保险责任都没有问题,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即可,但保险公司明知新车没有牌照,且没有牌照就不承担保险责任,还要承保,后期出险又以没有牌照为理由拒绝赔付,并没有道理。

  条款漏洞

  无牌照时也算保险期限,合同条款有瑕疵。

  在生效的商业车险保单条款中,均载明以下除外责任。

  例如,保险合同中通常都会出现:“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并详细说明,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不赔付(另有书面约定除外)。

  保险律师指出,上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一脉相承。“《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没有依法取得号牌的机动车辆禁止上路行驶,这种车辆上路行驶是违法的。”没有合法号牌的车辆发生事故不赔是保险参与和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具体体现。只有不赔,才能敦促被保人及时上牌,依法上路行驶。

  不过,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无牌照新车出险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是合理的,但这期间不应该收取保费,不应该将新车无牌照期间划入保险责任期限。

  “如果说没有牌照不承担责任,在上牌照之前,保险公司不应当起算保险期间,不应当收取保险费。”刘锐表示。对于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却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则认为,保险期间也应该相应推迟,并将这一条写在保险合同条款中。

  管理漏洞

  客服人员认定“无照也赔”,有意扩大保险责任。

  记者致电多家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在回答“无照出险能否赔付”时,均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即客服人员认为除了盗抢险无照不赔外,其他险种均可赔付。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给出的答案显然与保单条款相悖。

  对此,保险公司车险负责人解释,客服人员并非专业车险顾问。这恰恰是自曝保险公司的管理培训存在重大漏洞。

  多数车主质疑,客服人员就是为客户解决各种疑难问题的,不专业怎能上岗服务。保险律师认为,这反映出保险公司的培训并不到位,有的客服人员为了促成签单,意扩大保险责任,有误导之嫌。

  除了客服人员扩大保险责任外,在车主承保前鲜有保险公司及营销人员对“无照”问题做出明确的解释。中国消费者协会人士认为,投保前没有明确的说明,对条款没有合理的解释,对无照上路的后果没有交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说明了,但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期限与实现承担的风险期限不一致,则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另一种声音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

  无照新车出险拒赔谁之过?

  没有合法号牌的车辆上路,事故风险明显增加。被保险人在按照有合法牌照车辆的风险程度缴纳保险费,反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如此高风险责任,对保险公司而言显然不公平。

  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约定了保险有效期。不过,保险公司很可能在新车上临时牌照之前或临时牌照与正式牌照更换期间出现不承担责任的现实,但在合同条款中,对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保险合同却没有给出答案,这显然是该保险合同的瑕疵。

  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明知该车辆没有取得正式牌照却给予承保,似乎保险公司只收钱不承担责任。事实上,车辆先取得临时号牌,而配备临时牌照的车辆是可以上路行驶的,保险合同也约定此期间保险公司是承担保险责任的。而在通常情况下,在临时号牌的有效期内,车主完全可以办理完毕正式牌照手续。

  车主欲获得政策优惠而迟延上牌时间无可厚非,但不可忽视的是,超过临时牌照有效期后上路是违法的,保险条款中也约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车主冒险违法上路,既想获得政策优惠,还要违法上路行驶作业,这说明车主不守规则,冒险的后果当然要由车主自己来承担。

2013年1月25日

人保车险速递理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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